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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杭州市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07  更新时间:2022-03-07  作者:  点击次数:33471

为促进杭州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及《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会展业实际,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本细则,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2月24日至2022年3月7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

杭州市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杭州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打造会展之都、赛事之城,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及《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会展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杭州市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本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按照公平公正、重点突出、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管理。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1.举办重大会展活动;

2.引进国内外大型会展活动;

3.引进知名会展机构;

4.品牌会展项目培育;

5.会展业的宣传推广、对外交流;

6.会展项目进行国际权威认证;

7.其他促进杭州会展业发展的事项。

第五条 扶持资金扶持对象为在本市范围内举办的、举办经费未使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的、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按规定在市商务局备案的由企业、社会组织等市场主体举办的会展项目及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六条 参会人数100人以上、境外参会代表不少于五个国家或地区、注册国际代表不少于参会人数20%的国际会议,给予每位注册参会国际代表每天100元(人民币,下同)的扶持。每届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国家级、全国性的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中央直属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国内民营经济前百强企业(上年度排名)等机构或企业举办的、参会人数1000人(含)以上、实际会期3个半天或在杭住宿1天以上的会议,一次性给予举办单位10万元的扶持。参会人数1000人以上的,人数每增加10%,扶持标准相应增加10%,每届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在本市专业展馆举办、符合本市会展产业指导目录、展期不少于三天、室内展览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的市场化贸易类和消费类展览项目(不包括各类成就展、人才交流会、图片展等项目),按项目展览面积规模给予扶持:

(一)项目展览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

(二)项目展览面积在20000平方米(含)-4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扶持;

(三)项目展览面积在40000平方米(含)-8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扶持;

(四)项目展览面积超过80000平方米(含)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扶持。

重点扶持符合我市主导产业方向、对我市经济社会等领域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项目。逐步增加成交金额等经济效益类指标。

第九条 境外展商不少于5个国家或地区、国际展位(面积)20%以上的国际化展览项目,扶持标准在第八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0%,总金额不超过110万元。

第十条 每个展览项目根据综合评估情况,扶持培育期不超过三年(届),对于第二年(届)至第三年(届)分别按照项目举办当年标准的75%、50%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 对特别重要的国际性、国家级会展和市政府指定的重要会展活动扶持政策按照“一事一议”的流程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在本市举办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协会联盟(UIA)统计范围的会议,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

第十三条 引进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来本市举办,一次性给予15万元扶持。

第十四条 本市市场主体在本市举办的展览项目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扶持。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流程

第十五条 项目扶持资金申请和拨付流程:

(一)事先备案。符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会展项目举办单位应根据《杭州市重大会展活动备案办法》于项目举办前30天通过市商务局官方网站向市商务局备案,未经备案和未按时间要求备案的项目,市商务局不受理该项目扶持资金的申请;

(二)正式申请。按前款要求事先备案的会展项目举办单位,在项目举办前15天通过市商务局官方网站向市商务局提出正式申请(见附件1);在项目结束后30天内,举办单位向市商务局提交申请扶持资金相关书面材料(见附件2);

同一主体在一年中多次举办同一题材会展项目,只能就其中一项会展活动提出扶持资金申请;

同期举办的同一个会展项目,其中包含展览、会议(论坛)和活动内容的,原则上只能就其中一项内容提出扶持资金申请;

(三)核查评估。市商务局接到会展项目举办单位正式申请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核查评估;

(四)部门评审。市商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征求市场监管等市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

(五)事前公示。将审查结果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六)资金下达。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商务局将扶持资金分配计划函告市财政局,作为下达扶持资金的依据。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提供的经公示无异议的扶持资金分配函,会同市商务局正式行文下达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其他扶持资金申请和拨付流程:

(一)书面申请。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会展项目和相关机构,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佐证材料;9月份以后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和机构可在翌年提出申请(见附件3、4);

(二)部门评审。市商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征求市场监管等市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

(三)事前公示。将审查结果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四)资金下达。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商务局将扶持资金分配计划函告市财政局,作为下达扶持资金的依据。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提供的经公示无异议的扶持资金分配函,会同市商务局正式行文下达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同一会展项目举办单位超过一家的,递交申请资料的申请单位应为该会展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单位或知识产权归属单位委托的申请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对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绩效评价,严格跟踪问效。市商务局负责落实扶持资金的分配使用,严格支出管理,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将扶持资金纳入预算安排,及时下达预算,选择部分项目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举办单位近三年内有违法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的,或会展项目出现严重安全责任事故、严重侵犯参展参会有关主体权益事件的,取消扶持资金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 举办单位应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虚报冒领扶持资金的,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款项,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列入会展不良诚信单位名单,五年内不得申请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评估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及所有附件请点击原文链接: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4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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