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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珠区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10  更新时间:2022-01-10  作者:  点击次数:4567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区会展业国际化、品牌化、数字化水平,全面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增强会展业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功能,我局草拟了《海珠区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邮箱:hzszjjk@163.com)形式于2021年4月27日之前反馈至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1年4月12日 

附件

海珠区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为提高我区会展业国际化、品牌化、数字化水平,全面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增强会展业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功能,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25号)及广州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扶持办法。

第一条 支持会展企业集聚高质量发展

(一)鼓励会展企业落户海珠。新落户本区的会展企业,在本区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首次超过 1000 万元的,一次性给予最高30 万元奖励。

(二)促进存量会展企业发展。对于存量规模以上会展企业在本区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15%以上的,按企业在本区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量的1%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三)引导会展企业、协会及展馆参与招企工作。对新引进规模以上会展企业的,给予引荐方最高1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规模以上其他产业企业的,给予引荐方最高8万元奖励。(引进前需向区科工商信局报备)

第二条 支持展会项目做强做大

(一)增强展会培育力度。首届在本区举办且每届展览面积达到 0.6 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展会,或者从广州市以外移至本区举办且每届展览面积达到 1 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展会,分别按在本区举办前 3 届展会场租的 30%、20%、10%,给予展会经营方资金奖励,每届展会对应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

(二)鼓励展会国际化发展。在本区内举办展览面积 0.6 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境外企业实际参展面积占20%(含本数)至50%的,按展会场租的20%,给予展会经营方资金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境外企业实际参展面积占50%以上的,按展会场租的30%,给予展会经营方资金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获得本项奖励的总金额最高不超30万元。

(三)引导展会品牌化发展。对协助海珠区进行宣传推介工作,并获得市级相应评定的展会给予一定奖励。其中,对被评定为市重点品牌展会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被评定为优质品牌展会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被评定为成长型品牌展会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四)支持展会国际化发展。本办法实施后首次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会展企业及项目,一次性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

(五)安保费用优惠。对本区会展企业在区内举办的展会活动给予最高50元每人每班次安保费用优惠,由保安公司负责具体解释和兑现。

(六)提供交通保障。对本区会展企业在区内举办展会活动期间遇到的货车停车问题,根据本区交通管理现状,提供协调货车轮候场地等专属解决方案。

第三条  打造会展产业集聚区

对总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实际入驻办公的本区会展企业达10 家以上,且会展企业年营业收入总和达到5 亿元的会展园区,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方最高 100 万元奖励。符合上述条件的园区,其入驻的本区会展企业年营业收入总和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 15% 以上的,给予园区运营方最高 50 万元的管理奖励。

第四条 鼓励举办高端会议活动

(一)支持举办国际性会议。对首次在本区举办的、会议参加人员来自5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或国际性组织、与会人数 200 人以上、外国与会人士占20%以上的国际会议,按场租的 100% 给予会议举办方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举办权威行业会议。对首次在本区举办的、由国家级或国际性的行业协会或学会学术机构举办的行业会议,会期 1 天以上,与会人数 200 人以上的,按场租的100%给予会议举办方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如上述(一)(二)项涉及的会议活动被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范围的,额外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奖励。

如会议主办方已与广州市内海珠区之外其他行政机关签订展会落户广州相关的战略合作协议的,不得再申请本条规定的奖励。

第五条 鼓励智慧会展发展

(一)鼓励会展场馆智能化改造。对实际投入费用超过500万元的会展场馆智能化改造项目(不含场馆基础硬件标配设施设备,不包括办公条件、内部人员服务、娱乐设施等改造项目),改造完成后,经具合法资质的第三方评估运行达标的,按照项目投入费用的20% 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展览数字化发展。对建设会展数字化服务平台,研发经费投入超过300万,使用企业超过10家以上的,给予企业研发费用30% 的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联动开展展会属地服务

联合公安、市场监管、住建、城管、属地街道等部门,设立发展会展业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在审批、知识产权、食品安全、交通等方面的支持,为注册在我区的会展企业提供属地服务。

第七条 资金管理

我区每年安排2000万元作为会展业发展资金池,对会展企业、展会活动及园区等进行扶持奖励。每年兑现金额控制在当年资金池总额内,结余部分可滚动使用。同一企业获取本办法的扶持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第四条总奖励金额不超过700万元。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各项扶持措施适用于在本区注册落户的会展企业及其展会活动。

(二)首届或首次举办、专业展会、境外企业实际参展面积、会议等标准,由广州琶洲会展经济促进会遴选专家评审予以确定后,再按相关标准给予扶持奖励。

(三)根据本办法申请的展会活动原则上每届间隔不超过2年;同一展会活动同时符合本办法多项措施的,按照实际奖励金额较高的措施执行。

(四)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不超过”包含本数;“规模以上会展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 1000 万元以上的会展企业(以区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则上适用于2021年度至2023年度落地或实施的企业、项目。

(六)获本办法扶持奖励的企业、项目需承诺自获得资金之日起5年内不得迁离海珠区。

(七)党政机关举办或获得其他专项财政资金支持的会展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

(八)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海珠创新岛“1+6+1”产业政策体系文件》中相关会展业奖励措施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已申报或已获得上述政策扶持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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