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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支持会展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10  更新时间:2020-08-10  作者:  点击次数:6094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支持会展业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会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会展资金是指从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或省级产业主管部门(含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南省委员会,下同)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支持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省级会展资金重点支持引进国内外重大会展品牌,大力培育省内现有重点专业展览或会议,积极打造一批国内外知名会展品牌。

第四条 省级会展资金由省商务厅、省级产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商务厅负责对全省会展行业进行宏观指导和行业统计分析,编制全省会展业发展规划,会同省级产业主管部门编报年度省级会展支持计划和预算;统筹汇总省级产业主管部门拟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开展年度会展资金绩效评价,会同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进行考核监督。

省级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引进重大会展品牌,组织会展项目申报工作;对列入年度省级会展支持计划的专业展览或会议组织资金申报和审核;设定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做好资金绩效执行跟踪监控与绩效自评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会展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年度省级会展支持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条 利用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积极吸引国内外知名会展品牌来海南办会办展,引导推动我省会展业向特色化、品牌化、 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和创新化发展,鼓励专业展览或会议主办机构将线下品牌展览或会议项目开通线上展览或会议,探索线上线下同步互动、有机融合的办展办会新模式,努力将海南打造成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战略定位下开放层次最高的国内外会展目的地。

第六条 市县政府是推进会展业发展的主体,负责会展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和市县会展业发展的资金支持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七条 省级会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省政府主办或者参与主办的专业展览或会议。

(二)纳入省政府重点培育的现有品牌专业展览或会议(不含省政府主办或者参与主办的专业展览或会议)。

(三)引进在我省举办列全国同行业内规模排名前三名的专业展览。

(四)引进在我省举办的高端国际专业会议。

第八条 除第七条支持范围之外的专业展览或会议以及市县政府主办或引进的专业展览或会议由市县财政资金支持。

第三章 支持方式与标准

第九条 符合第七条第(一)项条件的专业展览或会议,列入承办的省级产业主管部门年度预算执行。鼓励市场化办展办会,对省政府主办的大型展览或会议的支持资金预算逐年减少。

第十条 符合第七条第(二)(三)(四)项条件的专业展览或会议,以事后奖励方式,从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符合第七条第(二)项的专业展览或会议,每届给予组织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三届。

(一)专业展览的奖励金额按“展览总面积×40/㎡·天×展期天数×70%+宣传费×30%”的公式计算。若展览中同时举 办同一题材的专业会议,其会议部分的奖励金额按“会场总面积×90/㎡·天×会期天数×70%”的公式计算。

(二)专业会议的奖励金额按“会场总面积×90/㎡·天×会期天数×70%+宣传费×30%”的公式计算。若会议中同时举办同一题材的专业展览,其展览部分的奖励金额按“展览总面积×40/㎡·天×展期天数×70%”的公式计算。

第十二条 符合第七条第(三)(四)项的专业展览或会议, 在第十一条奖励标准基础上,每届额外再给予组织单位200万元的引进费奖励。从首届算起,连续奖励不超过三届;不连续举办或举办超过三届的,不再享受引进费奖励。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符合第七条第(一)项条件的专业展览或会议,由承办的省级产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省政府(专业展览还需报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后,审批结果在展览或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内抄送省商务厅备案。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编制的时间和相关要求编入承办的省级产业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符合第七条第(二)(三)(四)项条件的专业展览或会议,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会展申报。申报单位根据专业展览或会议主题所属行业性质向相应的省级产业主管部门申报(其中商贸行业的专业展览或会议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南省委员会申报),并提交所申报的专业展览或会议活动方案、符合第十五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省级产业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会展资金支持范围和产业发展需要,对申报的专业展览或会议组织内部评审或者聘请专家评审后,于每年9月底前向省商务厅提出本行业下一年度会展活动计划及资金预算。

(二)结果公示。省商务厅根据第七条和第十五条的要求对省级产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专业展览或会议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省商务厅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上报审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年度会展支持计划上报省政府审定。

(四)计划下达。省政府批准后,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将年度会展支持计划下达省级产业主管部门实施。

市县政府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四)项条件的专业展览或会议,申请省级会展资金支持的,根据专业展览或会议主题所属行业性质,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程序向相应的 省级产业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 符合性审查的内容:

(一)纳入第七条第(二)项范围的专业展览,在省政府同意支持的基础上,申报单位应书面承诺申报的展会展览面积不小于其上一届举办的展览面积。

(二)纳入第七条第(二)项范围的专业会议,在省政府同意支持的基础上,申报单位应书面承诺申报的专业会议有总人数不少于8人的境内外国家(地区)现任副部级以上政府官员、诺 贝尔奖获得者、两院院士、长江学者、世界500强中国区副总裁及以上人员、全球排名前50的大学的教授(参考上海交通大学世界一流大学研究中心发布的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下同)等高端 嘉宾参加。

(三)引进第七条第(三)项的专业展览,申报单位应书面承诺其申报的展览面积不小于上一年度全国同行业内展览面积排名第三名的专业展览;对于特殊的、不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或《中国展览数据统计报告》细分行业类别范围之内的专业展览,由负责推荐的省级产业主管部门提供省政府同意支持的文件。

(四)引进第七条第(四)项的高端国际专业会议,申报单位应书面承诺参加会议的高端嘉宾人数不少于本条第(二)项的人数要求。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多次在我省举办同一题材的专业展览或会议,只能申报一次省级会展资金奖励。

第五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程序

第十七条 符合第七条第(一)项条件的专业展览或会议完成后,由承办的省级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负责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十八条 符合第七条第(二)(三)(四)项条件的专业展览或会议举办期间,省级产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工作人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展览总面积、会场总面积、会场上座率、参会高端嘉宾等情况进行现场核实,记录现场核实情况。专业展览或会议完成后,申报单位向省级产业主管部门分别提交下列申报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一)《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活动总结报告(含活动实施方案、组织单位简介、展览或会议规模、宣传及成果等内容)以及符合第十五条要求的承诺书;

(四)体现活动现场全貌的视频与照片、会刊以及场地租赁合同(应包括场地使用面积等内容)与发票、宣传广告合同与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材料复印件;

(五)专业展览除提交本条第(一)(二)(三)(四)项材料外, 还需提交现场展位布置图(含展览总面积、展位数量等内容)、参展商名录(含参展商名称、国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展位号等内容)、采购商名录(含采购商名称、国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六)专业会议除提交本条第(一)(二)(三)(四)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会场布置图(含会场总面积、座位数量等内容)、参会高端嘉宾现场参会照片及名录(含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联系方式、国别、成就简介等内容)、参会代表名录(含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国别等内容);

(七)专业展览或会议的组织单位超过一家的,还需提交其他共同主办或承办单位的授权文件。

第十九条 符合第七条第(二)(三)(四)项条件的专业展览或会议完成后,承办的省级产业主管部门应对申报单位的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计,并对资金申报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等负责,审计结果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拟定资金拨付方案报省商务厅汇总。省商务厅根据年度会展计划安排,每年分三批次将会展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政府审定,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的批准意见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资金到省级产业主管部门,由省级产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申报单位。

第二十条 符合第七条第(二)(三)(四)项条件的专业展览或会议完成后,经审计达不到其承诺目标的,省级会展资金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会展资金不予支持。

(一)当年度申报的专业展览或会议已获得我省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申报的专业展览或会议在我省举办期间,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或者知识产权纠纷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被列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信用中国(海南)官方网站的“失信黑名单”或者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的信用中国官方网站有失信惩戒信息记录的。

第六章 效果评估及惩戒

第二十二条 专业展览或会议结束后,其组织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活动总结报告及时报省商务厅备案,并如实填报会展业统计信息。

第二十三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级产业主管部门做好省级会展资金的绩效管理,对纳入省级会展支持计划的专业展览或会议开展效果评估,每年第一季度向省政府呈报上一年度省级会展资金绩效评估报告。

专业展览的效果评估指标为:展览总面积、参展商数量(包括境外参展商数量)、采购商数量(包括境外采购商数量)以及省级产业主管部门设定的行业绩效指标;专业会议的效果评估指标为:会场总面积、参会高端嘉宾人数、参会代表人数(包括境外参会代表人数)、会场上座率以及省级产业主管部门设定的行业绩效指标。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如发现有以虚假申报材料骗取省级会展资金的,按照海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规定,将其失信行为在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中国(海南)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5年内不得申报省级会展资金支持。

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省级会展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方机构应依法如实出具审计报告。如发现其与申报单位勾结提供虚假审计报告导致省级会展资金被骗取的,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术语解释如下:

(一)申报单位是指申报省级会展资金支持的展览或会议的组织单位。

(二)组织单位是指策划、运营专业展览或会议,设立专业展览或会议收支账户,拥有并对专业展览或会议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组织。既可以是主办单位,也可以是承办单位。

(三)本办法所称的高端国际专业会议是指参会代表超过3个国家或者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且有总人数不少于 8人的境内外国家(地区)现任副部级以上政府官员、诺贝 尔奖获得者、两院院士、长江学者、世界500强中国区副总裁及以上人员、全球排名前50的大学的教授等高端嘉宾参加的专业会议(不含党政机关工作性会议、联欢联谊类会议以及节庆、赛 事类活动等)。

(四)全国同行业内规模排名前三名的专业展览是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细分行业展览面积排名前三名,或者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发布的《中国展览数据统计报告》细分行业展览面 积排名前三名的专业展览。

(五)会场总面积是指会议活动实际使用的室内会场面积,包括主会场、分会场、贵宾室、接待室及序厅等面积。

(六)展览总面积是指展览活动实际使用的所有场地面积,但不包括展览场馆附属的餐饮区域、办公区域和仓储区域面积。其中租用整个展厅的,按展厅设计使用面积计算;租用部分展厅 或室外场所的,按该区域内的展台及舞台面积乘以系数2.2计算,若按此计算后的面积超过场地租赁合同面积的,以场地租赁合同面积计算;水上展览按水上泊位面积的50%折算。

(七)展期是指正式展览的天数,不包括布展和撤展的天数;会期是指正式会议的天数,不包括会前报到和离会的天数。会前报到与正式会议在同一天的,按会期计算。

(八)宣传费是指在广播、电视、报纸、户外广告、专业刊物等媒体平台以及新媒体上进行宣传广告投放,建设展览或会议专属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手机 APP等宣传平台,以及开展新闻发布会及宣传推介活动的费用开支。

新媒体是指利用数字技术,通过计算机网络、无线通信网、卫星等渠道,以及电脑、手机、数字电视机等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服务的传播形态。如:数字杂志、数字报纸、数字广播、 手机终端、网络电视、视频直播、桌面视窗、数字电视、数字电影、触摸媒体等。

(九)会议上座率是指会场实际就座的参会代表人数与座位总数量的百分比。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自20209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海南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琼商展〔2018311号)废止。


信息来源: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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