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07〕7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作为展会主办单位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市人民政府作为展会主办单位
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管理、加强监督,扶持和促进我市会展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明确申请市政府作为展会主办单位(或联合主办单位)的程序和条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要逐步形成政府引导、企业投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发展机制。为体现市政府对会展经济的支持和引导,在部分重点展会的举办初期,市政府可作为展会名义上的主办单位或联合主办单位,不参与展会的具体运作,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随着展会的不断发展和运作模式的不断完善,要逐渐实现展会从政府层面向协会社团层面转变,让行业协会成为办展的主力军,真正实现会展业的市场化运作。
(二)坚持分类处理、区别对待原则。要根据展会的实际情况、实行分类处理、区别对待。对于重要展会、重点展会和品牌展会,市政府可作为主办单位或联合主办单位;对于需加以扶持、加以鼓励的展会,市政府将有选择性地作为支持单位;对于推动经济发展作用不明显、容易引起经济纠纷或负面效应的展会,市政府将坚决不作为主办单位或支持单位。
(三)坚持整合资源、规范发展的原则。为进一步整合资源,避免相同或类似展会之间的不良竞争,实现从多头办展向联合办展转变,对于同一主题或相类似的展会,市政府原则上只选择一个展会作为主办单位;同时申请的,均不作为主办单位,只作为支持单位,待整合后才考虑作为主办单位。
(四)坚持树形象、塑品牌的原则。对于市政府作为主办单位的展会,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强化展会举办单位塑品牌意识,逐步实现从区域性展会向全国性、国际性展会转变,打造具有持续影响力的品牌展会。
二、条件
申请市政府作为主办单位或联合主办单位的展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一定的规模,展场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且参展企业在150家以上;
(二)具有一定层次、档次,有10家以上国内、国际知名企业或市重点企业参展;
(三)具有稳定的组展机构和组展人员,具体负责展会的筹展招商工作,组展人员不得少于10人;
(四)每届展会的宣传推广费用在50万元以上。
(五)展会举办单位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核算法人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依法纳税。
(六)展会举办地的镇政府(街道办)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作为承办单位或协办单位。
三、程序
(一)展会举办单位向展会举办地的镇政府(街道办)或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镇政府(街道办)或相关市直部门出具同意作为承办单位或协办单位的回复函;
(三)展会举办单位准备好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经贸局提出申请;
(四)市经贸局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行性,并提出相关意见,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市政府审定后行文批复。
四、材料
申请市政府作为主办单位或联合主办单位的展会,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文本)。
(一)申请市政府作为展会主办单位的请示报告;
(二)本届展会的组展方案;
(三)镇政府(街道办)或相关市直部门同意作为承办单位或协办单位的回复函(复印件);
(四)展会举办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五)有意向参展的企业名单;
(六)展会举办单位向市政府签署的承诺书,承诺书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 展会组展工作和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2. 展会组展经费的筹措;
3. 展会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各自职责;
4. 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的承担;
5. 其他须承诺说明的内容。
(七)市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管理
(一)经市政府正式行文同意后,市政府今后继续作为展会的主办单位或联合主办单位,展会举办单位无须每年向市政府申请。对原已同意作为主办单位或联合主办单位的展会,展会举办单位须补签承诺书,连同市政府的正式批准文件报送至市经贸局备案。
(二)市政府作为主办单位或联合主办单位的展会,展会举办单位须履行以下义务:
1. 展会开幕30日前,将本届展会的组展方案报送至市经贸局备案;
2. 展会闭幕后,于30日内将本届展会的工作总结、展会开幕和展场盛况的图片、实际参展企业名单以及相关宣传报道资料报送至市经贸局归档;
3. 展会举办单位负责协调工作的联络人员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市经贸局。
(三)市经贸局负责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市政府作为主办单位或联合主办单位的展会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报市审定后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公告。
(四)对市政府作为主办单位或联合主办单位的展会,由市经贸局负责动态跟踪管理,每三年实行一次综合性考核。对市场化条件成熟的展会,由市经贸局制定方案,逐渐由政府主办向市场化地运作方向转变;对不符合要求、具备任何一种取消情形的展会,市政府将不再作为展会的主办单位或联合主办单位,由市经贸局代拟文件,上报市政府进行审定公告。
(五)展会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发生变动时,展会举办单位须重新进行申请,由市政府审定是否继续作为展会主办单位。
六、取消
对于以下展会,市政府将不再作为展会的主办单位或联合主办单位:
(一)展会举办单位之间或举办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发生经济纠纷;
(二)展会在社会引起不良影响,产生负面效应;
(三)展会效果不明显,对经济推动作用不大;
(四)展会举办单位拒不报送组展方案、工作总结等资料,或展会举办单位联络人员、联络方式变更但无及时通知,导致无法了解展会运作、展会效果;
(五)展会连续二届均无法达到第二点“申请条件”中任何一条规定条件的要求;
(六)市政府认为不适宜继续作为展会主办单位或联合主办单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