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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会展经济规范会展市场的有关通知
发布时间:2010-05-14  更新时间:2010-05-14  作者:  点击次数:1462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近来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各类会展活动发展很快。截至2005年,我市已拥有“中国(芜湖)科普产品博览交易会”、“中国(芜湖)国际旅游商品博览交易会”等品牌展会10个,外地展览机构年均在本市举办各类会展12个,年均展会规模7000个标准展位,年均参观者20万人次。会展活动的蓬勃发展,促进了我市的对外开放,提升了城市品位,带动了第三产业的发展。为进一步发展各类会展,做大做强我市会展产业,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各部门现有的品牌展会要继续做大做强。“科博会”、“旅博会”是国家级展会,得到国家部委和省政府的支持,要继续提高展会的品牌效应,做大做强;三山区、供销社要利用峨桥茶叶市场,办好“茶博会”;“汽博会”、“医博会”、“房交会”、“人才交流大会”、“高咨会”、“青博会”等展会,要继续争取权威部门的参与和支持,办出规模、办出特色。
二、各区、各部门要积极的引进会展、创办会展、承办会展。各部门要与对口的上级单位联络沟通,积极争取把全国性、区域性的行业会展引入我市;各区、各部门要利用本行业的网络优势和组织协调能力,创办新的会展;芜湖国际会展中心要利用市场化机制的有利因素,积极引入展会。
三、市贸促会作为我市“审批、组织、管理、协调”全市会展活动的职能部门,要积极为优化会展资源,规范会展运作,发展会展经济,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服务工作。在市区举办的各类会展,主办或承办单位应事先报市贸促会备案后方可举办。
四、为了整合利用好我市的会展资源,审查会展的基本要素具备情况,维护会展品牌声誉,芜湖国际会展中心等展会举办场所,在与他方签定展会场馆租赁协议前,需向市贸促会备案并经同意后,方可签订正式承租协议。
五、会展承办单位在展会结束后,应及时将策划方案、招展书、参展商名录、展会总结等相关材料送市贸促会建立档案。
六、各区、各部门需将次年承办的展览项目,在当年内报送市贸促会,由市贸促会统一汇总,制定次年全市的展览工作计划上报市政府。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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