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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展览业统计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9-07-16  更新时间:2009-07-16  作者:  点击次数:31057

                              大统发〔200611

2006313

第一条  为掌握展览业的发展状况,加强统计管理和监督,确保展览业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在本市及在省外、国外举办展览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

    第三条  市统计局负责展览业统计方法制度的制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大连市委员会负责全市展览业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    展览业企业及其它组织应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安排专、兼职的统计人员,建立展览业统计台账。

第五条  展览业统计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

(二)分析、整理统计调查情况,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

(三)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监督企业政策和计划实施,检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展览业统计资料。

第六条  统计报表按照下列程序报送:

(一)展览统计对象按照大连市展览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负责向市贸促会报送统计报表,一式二份。

(二)市贸促会汇总统计报表,并及时向市统计局抄报。

第七条  根据不同情况,统计报表分为下列几类:

(一)反映全市展览业总体情况的大连市展览业综合表;

(二)反映展览主办(承办)单位每次办展情况的调查表;

(三)反映展览主办(承办)单位经营情况的年报表;

(四)反映专业展馆经营情况的年报表

(五)反映专业展馆签订展览场地合同的备案表;

(六)反映全市境外展览情况的调查表。

第八条  调查表(展览主办(承办)单位)在每次展会结束后15日内将报表报送至市贸促会(展览办);专业展馆签订展览场地合同的备案表在每季度末30日前报送市贸促会(展览办);年报表在年后30日内报送至市贸促会(展览办);综合表在每季后10日内由市贸促会(展览办)报送至市统计局。

    第九条   展览统计对象应当配合展览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准确、及时地完成展览业统计业务。

  展览统计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经济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违反统计制度规定,擅自变更统计方法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备案,制发统计报表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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