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大力促进翔安区会展业快速发展,支持社会机构和企业到翔安辖区办展办会,结合厦门市会议展览局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的扶持意见》等产业扶持政策,并结合翔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在翔安区举办的展览、会议、演出、活动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
(二)在翔安辖区提供会展相关服务的单位或机构。
(三)对翔安辖区会展项目建设、招展引会、营销推广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的区外企业单位或机构。
(四)在翔安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在翔安区纳税,无违法违规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会展企业。
第三条 会展企业奖励
(一)企业落户奖励
1.对新纳入我区统计,主营业务为会展策划、设计等企业,年度会展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含无基数新增入统),于次年给予一次性入统奖励15万元。
2.对于规下转规上企业或已入统的存量企业,按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同比上年度增量部分,按照10%-20%(10%≤增长率≤20%)、20%以上(增长率>20%)分档,分别按照其当年营业收入增量的5‰、8‰予以奖励;当年度营业收入增量1亿元(含)以上且增长率20%以上的,按照其当年营业收入增量的1%予以奖励;无基数新增入统企业当年度营收额1亿元(不含)以下的按8‰予以奖励,当年度营收额1亿元(含)以上的按1%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二)国际会议项目竞标牵头机构奖励
对竞标国际会议项目的牵头机构,项目在我区成功举办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竞标的国际会议项目需满足ICCA数据库中的国际会议标准。
第四条 展览项目奖励
对在翔安区范围内举办的各类展览,符合下述政策条款的,按照展位和场租给予展览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相应奖励:
(一)消费类自办展项目奖励
对在我区举办5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含),实际展期3天(含)以上的消费类展览给予奖励。
1.展位奖励。对符合要求的展览项目,一至六届给予以下奖励:展位数300个及以内部分,每个展位奖励650元;展位数大于300个、少于400个(含)的部分,每个展位奖励750元;展位数大于400个、少于500个(含)的部分,每个展位奖励850元。单个项目每届最高补贴35万元。
2.场租奖励。对符合要求的展览项目,首届给予50%的场租补贴;二至六届给予存量场租20%的补贴,增量场租50%补贴,最高补贴30万元。当届未申请、未达规模的,或者此前已奖励过的届数,列入累计补贴届数。
(二)经贸类自办展项目奖励
1.办展奖励。对在我区举办6000平(含)以上,实际展期3天(含)以上的经贸类展览,我区按照展览项目在获得市级政策规模奖补、场租补助的基础上给予10%的叠加奖励。
2.成长性奖励。对于经贸类展览面积首次超过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在获得市级成长性奖励的基础上额外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引进展项目奖励
1.对引进在翔安区举办的流动展览项目,举办展期在3天(含)以上的,按照展期场租3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金奖励,奖励金额依据实际布展面积进行核算:5000-10000平方米(含)的展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10000-20000平方米(含)的展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20000平方米以上的展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2.对长期固定在翔安区举办的展览项目(签约3届及以上的),举办展期在3天(含)以上的,按照展期场租3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金奖励,奖励金额依据实际布展面积进行核算:5000-10000平方米(含)的展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10000-20000平方米(含)的展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20000平方米以上的展会给予每增加5000平方米给予5万元的奖励,总共不超过50万元。
3.对在翔安区举办的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给予举办单位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会议项目奖励
对在翔安区范围内举办的各类会议(含影视剧组),且参会人员入住在翔安区纳税纳统的三星级以上饭店或限上住宿业酒店,按照参会人数和间夜数给予会议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相应奖励。
(一)境内会议奖励
对参会人数达100人(含)以上的各类境内会议,入住翔安区纳税纳统的三星级以上饭店或限上住宿业酒店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5万元:
1.住宿达100-399间夜数的,给予2万元奖励;
2.住宿达400-999间夜数的,给予5万元奖励;
3.住宿达1000-1499间夜数的,给予8万元奖励;
4.住宿达1500-1999间夜数的,给予15万元奖励;
5.住宿达2000-2999间夜数的,给予20万元奖励;
6.住宿达3000-3999间夜数的,给予25万元奖励;
7.住宿达4000-4999间夜数的,给予30万元奖励;
8.住宿达5000以上间夜数的,给予35万元奖励;
(二)国际会议奖励
1.对经外事部门批准且在翔安区举办的、参会人员有来自3个及以上境外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的国际(境外)会议,按照境外参会人员且入住翔安区纳税纳统的三星级酒店及以上、限上住宿业酒店的人数进行阶梯奖励:
达到10-50人的,按每人600元给予奖励;
超过50人至100人的部分,按每人500元给予奖励;
超过100人至2000人的部分,按每人400元给予奖励;
2000人以上的,按85万元给予封顶奖励。
会议其他境内参会人员参照国内会议标准给予补贴。单个会议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经外事部门批准且在翔安区举办的,且参会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不少于5个,外宾参会人数比例达到30%(含)以上,会期2天(含)以上的重要国际性会议,奖励金额按照国内、国际会议区级奖励标准上浮20%,上浮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特大型会议奖励
对参会人数达5000人及以上的特大型会议,参会人数达5000-7999人,给予40万元奖励;每再超1000人,增加5万元奖励。封顶80万元。
同一会议不重复享受本条所述的三类会议奖励。
第六条 重大展会活动奖励
对由知名会展机构、国际性组织或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主办,且符合高端嘉宾出席及我市产业经济发展方向相关条件的国际性、国家级、专业类高端会展项目在翔安区举办的,向区政府申报并经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资金支持并协调相关活动礼遇。
(一)重大展览和重大会议项目奖励
对于在翔安区举办的重大展览和重大会议项目,在获批市级重大会展项目奖励的基础上,按市级奖励金额的20%给予区级奖励。
(二)其他情况
对由辖区范围以外引进至翔安区落户的重大会展项目,以及对翔安区具有重大发展潜力、能够吸引大人流量的会展产业项目、订货会、节庆赛事或者商业演出活动,实施“一项一策”或“一企一策”,具体奖励方式向区商务局申报。
第七条 国际认证奖励
对在辖区内首次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会展组织认证或加入其会员的我区会展机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自申请年度起连续三年给予当年度会员费50%的奖励。
第八条 会展人才培育
对于由翔安区场馆、会展主办企业从外地引进的会展管理人才,给予住房保障、子女入学、职称申报、交流培训等多个方面的支持,具体参照翔安区人才奖励政策。
第九条 本扶持办法与市会展扶持政策可叠加享受。已享受翔安区其他扶持政策的企业、展览或会议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条 享受本办法“会展企业奖励”的企业,若在完成首次申请年度5年内迁出翔安区,需返还全部奖励金额。变更企业名称的,可延续享受,但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有关情况说明
(一)奖励(补贴)项目展览举办天数应在3天及以上。
(二)扶持对象为展会主承办单位,主承办单位认定以场地承租合同承租方为准,多个主体共同作为承租方的,各承租方应委托其中一方进行申请。
(三)与展览展示无关的其他功能区域如开幕式场地、茶歇区、洽谈区、会议区、活动区、媒体区、公共服务区等不列入标准展位的计算范围。
(四)展览场租专指租赁展览馆场地的费用,不包括电费、空调费、搭建费、地毯费、运输费、会议室租赁费、特装管理费、仓储费、停车费等其他费用。
(五)场租补贴天数和单价以合同和发票金额为依据,但补贴天数不超过6天,补贴单价不超过9元/天/平方米。
(六)存量场租和增量场租。存量场租指按以往历届最高展览面积计算的场租,增量场租指超过以往历届最高展览面积的部分的场租。存量场租和增量场租按照落地翔安区的展会计算,在其他地区举办的展会不作为计算增量的基数。
(七)届数认定。届数为在我区实际举办届数,当届未申请补助或未达规模的,列入累计补助届数;招揽引进展在我区首次举办后,此后一届或多届转至其他地区举办后再次落户我区举办的,视为第二届,以此类推。
(八)首届展会、引进展及5万平以上大型展览、特大型会议,应提前两个月向翔安区商务局报备确认,其余项目提前一个月向翔安区商务局报备确认。
(九)其他未列明名词解释参照《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实施细则》(厦会展〔2019〕60号)有关名称解释的规定。
(十)因举办单位原因引发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并产生较大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包括罢展、闹展、其它重大事故)的,不享受扶持措施。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本扶持措施规定的各项奖励和补贴的,翔安区商务局有权追回相应款项,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据联合惩戒有关规定限制申请政府奖励(补贴)资金。
(十一)扶持对象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涉黑涉恶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不享受扶持措施
(十二)本办法中“纳入我区统计”均指纳入翔安区统计局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法人单位。
第十二条 本意见由翔安区商务局会同翔安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7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3年以来,符合本政策条款的会议展览项目参照本政策条款执行。资金申报实施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