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个人:
您们好!
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是目前唯一经国务院批准,冠以“中国”字头的全国性会展社团组织,其主管部门为国家商务部。2006年2月18日召开成立大会,并取得了民政部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有志于从事会展经济研究的科研、教学、咨询和实业工作者,研究会展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政府和行业提供宏观政策参考、为企业提供市场预测和管理咨询服务。
经过四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涵盖整个会展行业,跨地区、跨行业,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会展行业研究机构。与世界各地的相关会展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建立了紧密的联系。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下设12个专业委员会,分别在会展行业的各个领域内开展各项活动。目前,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的会员遍布全国各地,包括香港以及澳门的很多地方会展管理机构、会展行业协会、高等院校、会议展览组织者、展览场馆、展览服务商、会展媒体等均已是我会会员。研究会汇聚了一大批会展专家、企业家、学者,是我国目前唯一一个会展行业研究权威机构。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会展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地区或城市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和“助推器”。通过汇聚巨大的物流、人流、信息流,会展业可以促进对外经贸交流与合作、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扩大消费需求、增加就业机会、提升各城市知名度和影响力。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致力于发展我国会展事业,团结更多的关心会展事业发展的企业和个人,共同为会展事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热烈欢迎相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报名参加我会。
报名方式及要求:
普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会员:可从我会网站上下载会员表格,逐项填写报名申请表中的各项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可邮寄、传真或E-mail至我会。
普通个人会员:除逐项填写报名申请表中的各项内容,还须向研究会提交至少一篇关于会展研究的成果的电子版(论文须全文,专著、研究报告可为内容提要)。
凡会展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申请作为我会理事单位,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单位,详情请咨询我会秘书处。
有关普通会员会费的标准:一届四年4000元,每年1000元。
申请入会程序:
凡申请入会者需先填写上述表格,填好后发至研究会邮箱cces@cces.org.cn。研究会接到表格后先审核,审核通过后通知申请人交纳会费,会费一届(四年)一交,会费汇到研究会指定账户,研究会收到款后给会员单位寄证书,颁发会员证。
二O一O年七月十五日
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东后巷28号院2号楼105、107、109
邮编:100710
传真:010-64240611,010-64252027
电话:010-64515364,010-64515383,010-64515168,010-64515243,010-64515389
电子邮件:cces@cces.org.cn,cces2010@126.com
联系人:井昊、门红海、金玉勤、杨慧军、万园园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地坛支行
账号:11001042900053002380
附件一:理事会员(包括副会长,常务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享有的权利与获得的服务
一、理事会员享有的权利: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任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议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成员的聘任。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9、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10、可免费接收每周由我会编制的电子期刊
11、可免费在我会网站中做链接
12、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研究会目前为理事会员提供的服务:
1、可免费得到研究会编制的《中国会展经济信息电子版》;
2、可优先在研究会编印的《会展经济研究会参考》刊登研究的材料,送有关领导同志参阅;
3、可优先得到网站内提供的会展信息;
4、可优先参加会里举办的各种培训及研讨会,并可得到适当的优惠;
5、享受研究会可作为主办或支持单位进行组织活动。
附件二:普通会员享有的权利与获得的服务
普通会员享有的权利与研究会目前为会员提供的服务包括有:
一、普通会员享有的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全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研究会目前为会员提供的服务:
1、可免费得到研究会编制的《中国会展经济信息电子版》;
2、可优先在研究会编印的《会展经济研究会参考》刊登研究的材料,送有关领导同志参阅;
3、可优先得到网站内提供的会展信息;
4、可优先参加会里举办的各种培训及研讨会,并可得到适当的优惠。
附件三: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章程》
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a Convention / Exhibition / Event Society ,缩写:CCEES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或热心会展经济研究和教学的专家、学者以及会展相关行业工作者和团体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有志从事会展经济研究的科研、教学、咨询和实业工作者,贯彻国家会展产业方针、政策,坚持事实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研究会展经济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为促进我国会展经济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会展经济科学体系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会展产业的方针、政策和会展行业的法律、法规;
(二) 组织开展会展经济科学研究活动,在国内外举办研讨会、报告会、讲座等学术交流活动;
(三) 组织会展研究人员参与会展政策、会展发展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为各级决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会展经济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审、奖励工作;
(五) 组织开展与会展业务相关的各类调研、咨询、评估、培训、考察活动;
(六) 根据规定,组织编辑、出版会刊和会展理论与业务书籍,建立会务网站,开展信息交流;
(七) 组织会展经济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开展与境外会展团体和个人的联系与交往活动;
(八) 组织开展与会展产业发展相关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为会员和会展经济科研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学术水平和业务管理水平服务;
(九) 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推荐会员的重要研究成果,促进会展科研成果的开发转化和推广运用;
(十) 接受政府或其他单位的委托,组织开展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与本会业务范围有关的在境内依法设立的,无不良信誉的组织机构,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五)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的有关人员,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 关心本会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六)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七) 决定终止事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成员的聘任;
(八)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学术上具有较高水平,在会展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经会长委托、理事会讨论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指导秘书处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费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本会开展奖励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3月28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