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进一步规范管理节庆论坛展会活动的规定》,今后各区、市各有关单位除保留24项节庆、论坛、展会外,原则上不再批准新举办各类节庆、论坛、展会。《规定》明确,全市原则上不再批准新举办各类节庆、论坛、展会。确须举办的,由主办单位报市文广新局(非经济类)、商务局(经济类)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严禁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节庆、论坛、展会。《规定》还提出,要区别对待国际、国内有关组织机构拟在本市举办节庆、论坛、展会。对提升城市知名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显著作用的,应当争取主办、承办;对没有实际意义的,不得主办、承办或协办。同时,举办节庆、论坛、展会,不得向企业、群众摊派工作、收取费用,不得发放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