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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近日出台《成都市加强展会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暂行规定》,举办冠有“成都市”“全市”等字样的全市性展会,需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
发布时间:2013-11-11  更新时间:2013-11-11  作者:  点击次数:6272

        从成都市政府官方网站获悉,为加强成都市会展业管理服务,维护市场正常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成都市会展业健康持续发展,成都市近日出台《成都市加强展会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暂行规定》,要求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重大展会,在举办期前后4个月内一般不再举办相同或类似的展会;其他展会原则上在举办期前后3个月内不得举办相同或类似的展会。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按此规定,举办冠有“成都市”“全市”等字样的全市性展会,需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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