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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会展业行业协会自律公约(试行)
发布时间:2010-05-14  更新时间:2010-05-14  作者:  点击次数:58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展览市场的秩序,维护展览企业、展商、客商的合法权益,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行业自律,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广州市会展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会展业行业协会章程,特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自律公约》是广州市会展业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自律规定,适用于广州会展行业的一切会议、展览活动。其它在广州行政区域内凡从事与会议展览业有关的企业、团体和个人亦应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本《自律公约》由广州市会展业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依法经营、合法办展
第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政府有关规章制度,依法规范企业行为。
  第五条 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实行公平竞争,合理定价,坚决禁止哄抬或低价倾销展位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自觉维护展览市场秩序。
  第六条 办展、组展、招展的广告应真实、合法、有效,严格执行《广告法》,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舆论误导。
第七条  提倡遵纪守法,按章办事,各司其职,自觉维护展览市场秩序。
(一)展览会主办单位对项目运行的全过程负责。
   1、负责项目上报、立项,制定运作方案;
   2、负责实施招展、招商及各项配套工作;
   3、认真处理好展商、客商的咨询、投诉等问题;
   4、承担举办展会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5、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做好书面总结及统计报表,并向广州市会展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协会报送。
(二)场馆单位对主办单位负责,根据协议规定,确保高效、高质、诚信服务。
     1、与主办单位签订场馆出租协议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文本格式签订。在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下,严格把关、认真审查主办单位的资质、资信及批文等,杜绝有损广州形象的展会进入;
    2、 认真履行场馆内部安全、消防等工作措施,并接受公安、消防等部门监管,确保展览会顺利进行。
    (三)为展览会进行配套服务的企业,必须具备经营资质和相应的资金实力,并严格按协议规定经营。

第三章 道德规范、诚信服务
    第八条 提倡文明办展、诚信经营、遵守行规行约,自觉维护展览行业形象,反对弄虚作假,欺骗参展商、采购商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第九条 提倡同行业企业之间加强团结,相互信任,开展交流,合作共事,反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形象的不道德行为。
  第十条 企业之间发生矛盾和问题,应本着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涉及行规行约的问题由协会负责协调,企业应自觉接受协会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监督、奖励
第十一条 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自觉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督和协调管理,自觉遵守《关于加强广州市会展业管理的意见》规定和《行业规范》准则, 遵守工商、公安、消防、海关、商检、知识产权等部门的指导。
   第十二条 如有违规、违法行为,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承担民事、刑事责任,接受有关执法部门处罚。
  第十三条 协会根据章程和《行业规范》,对执行规定好的企业、好的品牌项目定期进行总结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公约充分代表会展企业和会员单位的利益,为全行业共同遵守的公约,是本市展览业对社会的承诺和行为准则。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公约自2006年2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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