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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09-07-22  更新时间:2009-07-22  作者:  点击次数: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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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关于我省商品展销会登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文日期】: 2007年9月30日                【成文日期】:2007年9月29日
【发布部门】: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粤工商市字〔2007〕476号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直属分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下称《特别规定》)已于今年7月26日颁布实施。该规定对涉及食品等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的责任作了新的明确规定,对工商部门的监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结合《特别规定》的贯彻落实,针对各地在开展商品展销会登记工作中碰到的问题,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7号令)、《关于贯彻执行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97〕第272号)以及省局《关于规范商品展销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工商市字〔2007〕146号)规定,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商品展销会登记范围

    根据《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凡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由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包括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展示会、订货会、以“节”名义出现的各种形式的商品交易会等,均应进行展销会登记。因此,临时租赁场所为推销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而举办的商品展销活动不属登记范围,各地可对此类经营活动实施备案监管。

    二、商品展销会名称管理

    商品展销会名称审查内容分四部分:展览时间、区域、商品或服务类别和展销方式。

    (一)禁止性规定:不得对不同的主办单位核发名称完全相同的展销会登记证。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不得核发由不同主办单位举办的相同类型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二)限制性规定:(1)区域为“广东”、“华南”、“南方”等的,主办单位应为省属企业或取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批准,由举办地工商部门登记。(2)名称中使用“第×届”等字词的展销会,须提供前几届的展销会登记证或相关批文等有效文件、资料,原展销会主办单位的名称要与该次申请的举办单位名称一致。若主办单位名称已变更,应提交相关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若主办单位是新单位,要提供原主办单位同意新单位举办该展销会的证明文件。展销会名称中使用“首届”等称谓,应核实以往举办过的展销会的登记情况是否有与该展销会所涉及的行业相雷同。若有雷同,名称中应加上与该同类展销会相区别的字号。(3)名称中含“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全球”等字词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如确没有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可凭全国性的社团组织或行业协会批准文件进行核准登记。(4)名称中含“国际”的,视为涉外展,按《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事宜的通知》的规定,须经国务院商务部或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后再由举办地工商部门进行核准登记。

    (三)特殊规定:原经地级以上市政府批准举办的一些品牌展销会,如 “国际旅游节”、“国际美食节”等展销会,可以沿用原名称,具体情况由各地级以上市工商部门决定。

    (四)商品展销会的名称由商品展销会所在地工商部门在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时依上述规定进行审查。

    三、商品展销会的登记核准

    申请举办商品展销会或对原商品展销会登记证进行变更,应填写由省工商局统一监制的《商品展销会开办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或《商品展销会变更登记申请表》(见附件2),连同相关材料报商品展销会举办地工商部门或原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核发部门进行核准。工商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按《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关于贯彻执行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局《关于规范商品展销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受理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依法做出准予(不予)登记或准予(不予)变更决定,并核发相应文件证书。

    四、对商品展销会的现场监管

    (一)登记机关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应及时将商品展销会登记信息发送至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属地工商部门应采用不定期巡查的方式加强对辖区内举办的商品展销会的监督管理;对于社会影响大的商品展销会,也可以采用驻场办公的方式加强监管。

    (二)对商品展销会的监管情况,属地工商部门应当填写《商品展销会监管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一式两份,一份由监管部门保存,一份于商品展销会结束后5日内送登记机关存档。

    (三)对查处的商品展销会违法违规案件,属地工商部门应当填写《商品展销会案件情况表》(见附件4),并在案件办结后5日内将案件办理情况反馈至登记机关。

    五、对商品展销会主、承办方的信用分类监管

    各地应建立本辖区内商品展销会主、承办方数据库,定期公布违法办展信息,对主、承办方开展信用分类监管。

    六、大力推广展销会活动相关合同示范文本

    省局将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和发布《广东省展销会参展合同》(见附件5)等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展销会有关各方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签定合同,通过合同约定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推进展销会的规范管理。

    七、对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一)展销会时限问题。展销会举办时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特殊情况下不超过3个月。

    (二)关于消防审批问题。按省局《关于规范商品展销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办理。对在广场、空地等非建筑物场所举行的展销会,需搭建临时棚架、人流量大的,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应当进行场所消防安全验收和治安方面的备案。这些审批、备案不属于前置审批,各级工商部门在核发展销会登记证时,应告知申办人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巡查监管中予以重点检查。

    (三)关于异地举办商品展销会须经申请举办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转问题。鉴于外省市部分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取消展销会登记工作,申请人无法提交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转证明,因此,经登记部门核实后,从异地来粤开办展销会的,可提交举办企业注册登记证明代替核转证明。

    (四)商品展销会名称中含有港、澳、台的,参照国际展进行登记和监管。

    (五)除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前置审批的商品展销会外,其他商品展销会登记不得设前置审批条件。

    (六)对于展销需前置审批方可经营的商品(如烟草、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入场参展者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展销会举办企业要把好入场展销者主体审查关。工商部门应在巡查监管时重点检查,对无合法经营资格的展销者,按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处罚。

    (七)展销食品、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审查入场展销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展销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展销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展销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工商部门。举办企业违反上述要求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务院《特别规定》第六条进行处罚。

    (八)商品展销会登记属一次性登记,期满后自动失效,不另设登记证注销程序。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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