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政办发〔2008〕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会展办、市财政局制定的《宁波市展
会资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宁波市展会资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市会展办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展会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会展业发展中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宁波国际会展之都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45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会展企业或中介机构在宁波国际贸易展览中心(以下简称国展中心)举办的、展览面积2万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国际性、国家级和地区性的新办展会,都可申请展会资助资金。
第三条 展会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应按照“一展一报、公开透明、绩效挂钩、直接拨付”的原则,重点资助符合我市会展产业导向的信誉佳、规模大、效果好的进出口贸易展会;鼓励现有展会做大做强,引导展会走联合办展之路,并向进出口贸易展方向发展。
第四条 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负责展会资助资金的申请受理、评估审核、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及年度预决算、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助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对新办的境外参展企业展览面积达到总面积60%以上的进口贸易展会的资助标准:
展览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资助120─140万元;3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的资助140─160万元;4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资助160─180万元;5万平方米以上、6万平方米以下的资助180─200万元;6万平方米以上的资助200万元。
第六条 对国内省、市(地区)新举办或联办的,出口贸易企业参展面积达到总面积60%以上的,境外专业客商人数符合国际指标的出口贸易展会的资助标准:
展览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资助100─115万元;3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的资助115─130万元;4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资助130─145万元;5万平方米以上、6万平方米以下的资助145─160万元;6万平方米以上的资助160万元。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以外的其他新办展会的资助标准:
展览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资助30─40万元;3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的资助40─50万元;4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资助50─60万元;5万平方米以上的资助60万元。
第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展会,在宁波连续举办的可视作新展资助五年(届)。
第九条 鼓励现有展会继续做大做强。对现有展会以上一年(届)展览总面积为基数,每增加1000平方米的资助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引导现有展会向进出口贸易展方向发展,对达到进口贸易展或出口贸易展要求的,按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六条标准予以资助。
第十条 引导市内外专业相近的中小专业展会走联合办展、共创品牌的路子。对整合资源后的展览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视作新展并按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六条、第七条标准予以资助。
第十一条 对县(市)、区在国展中心举办或联办的展会,视作新展并按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六条、第七条标准予以资助。
第三章 申请程序与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展会资助资金的单位应对照上述条款,在展会申办时,同时分
别向市会展办、市财政局提交展会资助资金书面申请;在展会举办前,分别向市会展办、市财政局提交《申请展会资助资金报告表》(见附件)和相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提交上述材料的,不得申请展会资助资金。每个展会只能由一个办展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展会举办前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申请展会资助资金报告表》;
(二)有关单位对展会举办的批文;
(三)主办单位的批文;
(四)承办单位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五)多个单位联办展会的协议书(合同);
(六)对申请进口贸易展会资助的应提供境外企业参展合同和展品报关有效证明的复印件;对申请出口贸易展会资助的应提供出口贸易企业参展合同和出口许可证的复印件;
(七)与场馆租赁合同、场租费发票(可在展会结束后15日内提交)的复印件;
(八)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四章 审核拨付
第十四条 市会展办根据展会资助资金申请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和跟踪评估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经市会展办、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展会资助资金。原则上每年度分上半年(5月份)、下半年(11月份)两批审核。当年12月份举办的展会列入下一年度的上半年审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会展企业或中介机构应据实报送有关申请材料,对于骗取展会资助资金的,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有权追回已经取得的款项,并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展会评估人员要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估成员资格,并向
其所在单位通报。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8年5月20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会展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申请展会资助资金报告表
关于印发宁波市展会活动指导目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港口优势,更好地引导我市会展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宁波国际会展之都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45号)的文件精神和市领导的要求,我办制定了《宁波市展会活动指导目录》,请务实创新广为我市会展业快速发展作出贡献。
二○○八年六月三日
宁波市展会活动指导目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宁波国际会展之都建设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08〕45号)的文件精神,按照发展和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特色化的要求,针对在宁波国际贸易展览中心举办的规模展会,特制定本目录。
一、强势推动类展会
(一)以进口机械备为主要内容的展会项目。
1、进口环保产品技术及设备展;
2、进口医疗医药器械产品及设备展;
3、进口自动化技术和生产线自动化控制设备展;
4、进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设备及制造装备展;
5、进口安保设备展;
6、进口印刷机械设备展;
7、进口影像器材、舞台器材装备展;
8、国际港口物流机械装备展;
9、国际节能工业技术先进设备装备展;
10、国际IT技术和通讯装备展;
11、国际塑料产品及塑机装备展;
12、国际机床、模具技术及机械展;
13、国际机电设备展;
14、国际传感器、衡器及精密仪器(表)展;
15、国际食品机械设备展。
(二)同国际性知名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会展公司举办的展会项目。
(三)引进全国性品牌展会项目。
对以上所列的展会项目,特别是以进出口贸易为主要内容的展会项目,将重点列入全市展会计划,重点给予资金资助。
二、鼓励支持类展会
(一)各县(市)、区具有产业发展特色的出口展会项目。
1.织织、服装、服饰展;
2.文具、玩具礼品展;
3、家电电子产品展;
4、灯具、照明用品及材料展;
5、模具、机械展;
6、五金、机电、紧固件产品及设备展;
7、汽车零部件展;
8、园艺用品展;
9、绿色农副名特优新产品展。
(二)国内各大城市在我市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具有区域性特色的出口展会项目。
(三)面向大众,市民参与度高的综合性展会项目。
1、汽车及汽车装饰用品展:
2、纺织、服装服饰、鞋帽、箱包等产品展;
3、园艺、水族等用品展;
4、食品、绿色农副产品、名特优新产品展;
5、房地产、建材、家装及厨卫用品展;
6、图书、影像制品及文化艺术展;
7、工艺收藏品展;
8、休闲、娱乐及用品展;
9、婚庆、结婚用品、美容、化装品展;
10、妇女儿童用品展。
对以上所列的展会项目,特别是以出口贸易为主要内容的展会项目,将列入全市展会计划,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
三、限制类展会
1、在3个月内与已有品牌展会重复的展会项目;
2、违反《宁波市展览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办展规则,不遵守行业职业道德,受到业内抵制的展会项目;
3、展会主题与招展招商内容严重不符,涉嫌骗展行为,参展商和观众投诉较多,被列入展会“黑名单”的展会项目。
此目录由市会展办负责解释。
18.石家庄市会展管理文件
石家庄市会展业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石家庄市会展业管理办法》已经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七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〇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冀纯堂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展活动的管理,规范会展市场行为,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会展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通过物品、技术、服务以及形象的展览、展示,进行信息交流,促进经贸科技发展的商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会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根据与主办单位的协议,负责布展、展品运输、安全保卫以及其他具体会展事项的单位。
第四条 市商务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主管部门。市会展管理机构负责会展业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和实施会展业发展规划;
(三)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会展活动的保障服务;
(四)负责对会展场馆的业务指导;
(五)承办市政府组织的大型会展活动;
(六)会同财政部门管理与使用会展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七)负责会展活动的监督检查与考评;
(八)加强与国内外会展机构的交流合作;
(九)发布会展业信息;
(十)制定会展业行业标准;
(十一)备案、统计各类会展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财政、工商、城管、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会展活动的服务和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会展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会展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七条 会展业的发展遵循全面统筹、依托产业、服务产业、提升产业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
第八条 承办单位举办会展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具有与承办会展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四)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
(五)建立相应的措施和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会展活动60日前,到市会展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举办会展活动的书面申请;
(二)承办单位举办会展活动的有效证件;
(三)举办会展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条 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会展名称、会展内容和会展时间或取消会展活动。确需变更或取消的,承办单位应当到市会展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或取消手续,同时告知参展者。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虚构、夸大会展的规模和性质,不得盗用其他单位名义办展,不得骗取参展者参展费用。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举办会展活动期间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有伤社会风化的活动,不得从事与会展名称、内容不符的活动。
第十三条 场馆单位承担会展活动应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和条件;设立安全机构,明确责任人员,建有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场馆单位与承办单位应当在场馆租用协议中订立责任保证条款,对侵害参展者合法权益的赔偿责任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市会展管理机构可以制定有关会展活动的合同文本,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市会展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会展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状况,适时发布会展项目指导目录,引导承办单位有序办展。
第十七条 市会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会展业咨询服务制度。对重点会展实行事前、事后评估,为参展者提供咨询;设立承办单位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发布;统计会展活动数据,提供会展活动动态信息。
第十八条 市会展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举报投诉机构,接受投诉举报,及时查处,按规定需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市会展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会展行业协会制定服务规范、开展行业自律、人才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条 市会展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会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维护会展活动秩序,保障参展者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一条 市会展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会展业行业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变更或取消会展活动的,由市会展管理机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市会展管理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会展管理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会展业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