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省会展业的正常交易秩序,加强对会展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会展中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举办的各类会展。
第三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展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帮助会展主办单位建立、完善会展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
第四条 会展主办单位应当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 会展主办单位处理会展知识产权纠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参展单位应当尊重知识产权,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会展主办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展品审查备案、参展承诺、投诉处理、涉嫌侵权产品管理以及宣传培训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参展单位应当向会展主办单位作出书面承诺,保证遵守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时依规定接受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处理。
参展单位不得以侵权产品参展、对外报价和成交。
第八条 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具体负责会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处理会展中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投诉,并建立保护知识产权责任制。
第九条 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人员组成由会展主办单位确定。其主要人员可以由会展主办单位人员、参展单位代表及其他人员组成,也可以邀请专业人员或者法律服务机构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条 参展单位展出标有专利标记的展品,必须携带专利证书及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文件以备检查,并将有关专利资料提前报会展主办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会展主办单位应当加强展前的展品审查,防止侵权产品及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产品进入会展场所。
第十二条 会展主办单位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供保证。如恶意投诉给会展主办单位或者被投诉人造成损失的,投诉人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章 投诉受理
第十三条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会展中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或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四条 投诉人投诉专利侵权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专利证书、专利法律状态证明、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二)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
(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被投诉的参展者及其展位号。
第十五条 投诉人投诉除专利以外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根据会展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对投诉人资格和投诉事项进行审核,凡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
第十七条 经检查发现的或者被投诉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由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会展主办单位应当配合。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十八条 会展主办单位处理专利纠纷,可以根据实际选择内部自律、协议裁决、调解或者行政处理等方式。
第十九条 会展主办单位选择内部自律方式的,可以采取下列程序和方法:
(一)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审查投诉人提交的有关法律文件和证据,符合条件的投诉人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后予以受理;
(二)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派出工作人员到被投诉人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被投诉人涉嫌侵权的展品、宣传品进行认定;
(三)被投诉人涉嫌侵权的展品、宣传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且不能立即提供不侵权有效抗辩举证的,被投诉人应当将涉嫌侵权的展品、宣传品自行撤展,被投诉人不自行撤展的,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可以作出予以撤展的处理;被投诉人提供不侵权有效抗辩举证的,撤销投诉并告知投诉人;
(四)被投诉人对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展期两天内,向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提出不侵权的补充举证,举证有效的,允许其展品恢复展出;举证无效的,则作出将其涉嫌侵权展品撤展的处理。
第二十条 会展主办单位选择协议裁决方式的,可以采取下列程序和方法:
(一)投诉受理后,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派出人员到被投诉人展位提取样品;
(二)双方当事人按照规定,在自愿的原则下选定裁决人员,由裁决人员对专利纠纷予以裁决;
(三)双方当事人要求协议裁决但未选定裁决人员的,由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组织专业人员,负责对其专利纠纷进行裁决。
第二十一条 会展主办单位选择调解方式的,可以采取下列程序和方法:
(一)投诉受理后,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派出工作人员到被投诉人展位进行现场检查、认定;
(二)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妥善解决纠纷;
(三)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会展主办单位可以在和解协议上盖章,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会展主办单位选择行政处理方式的,可以采取下列程序和方法:
(一)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展馆内的展品、宣传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
(二)具有管辖权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立案之后,即派出执法人员到被请求人的展位送达执法文书,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以及提取与案件有关的展示物品;
(三)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第二十三条 被投诉人对被投诉的涉嫌侵权事项享有申辩、陈述等权利,对处理情况享有知情权。
第五章 措施及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会展主办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约定对涉嫌侵权的参展单位予以内部通报,对不配合检查工作或者拒不提供展品来源的,工作人员可以收回参展人员的参展证件,情节严重的,取消参展单位当届参展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发生涉嫌侵权行为的参展单位,由组团单位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会展主办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约定取消参展单位一届以上的参展资格。
第二十六条 参展单位多次违反会展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不履行承诺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会展主办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约定将其违规行为予以公布。
在同一会展同一展位已认定侵权的展品再次展出的,会展主办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约定采取撤销参展单位参展资格、封闭展位等相关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投诉内容涉及已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司法判决或裁定等,经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判别认定属同一侵权事实的,应当依法立即禁止侵权产品的展出。
第二十八条 会展主办单位应当建立会展知识产权投诉档案管理制度,并将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在处理会展知识产权纠纷时,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可以配合当事人采取取证措施,协助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提起诉讼或者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指引由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指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