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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销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7-20  更新时间:2009-07-20  作者:  点击次数:6435

2005519日 深工商市字[2005]13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销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销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商品展销会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商品展销会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0项;
  (二)《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19971031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7号)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举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展销会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法律依据:《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举办商品展销会申请书(原件1份);
  (三)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原件1份);
  (四)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原件1份)。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
  法律依据:《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商品展销会登记申请书》,可在各工商分局免费领取或在深圳红盾信息网(http//www.szai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辖区各工商分局负责受理辖区内消费品类展销会登记;
  (二)注册分局负责受理特区内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类展销会登记。宝安分局、龙岗分局负责受理辖区内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类展销会登记。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消费品展销会由辖区各工商分局负责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二)特区内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类展销会由注册分局负责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宝安分局、龙岗分局负责核发辖区内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类《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有效期在登记证内注明。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登记后方可举办商品展销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发布部门: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50519日 实施日期:20050519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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