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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深圳会展业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7-20  更新时间:2009-07-20  作者:  点击次数:13941

  《关于发展深圳会展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一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发展深圳会展业的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会展经济的繁荣,优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发展优势,现就发展我市会展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握当前有利时机,加快我市会展业的发展
  会展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业关联度高,直接为商业、旅游、交通、邮电、物流、广告、装饰等行业创造需求,为工农业、科技等行业的批发、采购、洽谈提供交易市场。会展活动能汇集巨大的商流、人流、信息流,带来大量商讯商机,传播新的科技文化,提高城市的知名度。大力发展会展业是深圳建设国际化城市,不断增强城市辐射功能的战略选择。
  深圳具备诸多发展会展业的有利条件:经济地理位置优越,城市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方便会展人员和货物的往来;气候温暖,一年四季均可办展办会;本地及周边地区制造业发达,对外贸易在中国占有重要份额,公司及其人员以外来为主,商业和旅游业繁荣,其产业基础、市场容量和人文环境都有利于会展业的发展。特别是自1999年我市举办高交会以来,展会数量、规模迅速扩大,档次和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与国内外会展经济发达的城市相比,我市会展业在整体规划、发展政策、组织管理、国际合作以及会展规模和品牌会展数量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为此,我们要紧紧抓住机遇,充分利用我市发展会展业的有利条件,优化整体发展环境,增强发展新优势,加快我市会展业的发展。

  二、遵循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的指导方针,创建中国知名会展城市
  我市发展会展业的指导方针: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
  我市会展业的发展要服务于深圳建设国际化城市的战略目标,要引进国际知名展馆经营公司管理深圳会展中心;支持会展企业与国际知名会展企业的合资、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技术,提升展览企业的整体运作水平,培育本地品牌会展向国际化发展;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吸引国际性会展来我市举办,逐步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深圳会展经济。
  我市会展业的发展遵循市场化为主、政府扶持为辅的原则。即政府投资建设大型会展场馆设施,会展场馆的经营管理企业化;政府创建优良的会展发展环境,会展项目经营商业化;政府只对关系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会展给予必要的扶持,一般性商业会展按市场原则运作。充分发挥会展对本地相关产业及区域经济的带动作用,依托本地及周边产业和市场优势,重点发展有产业和市场基础的会展,形成优良的展销和采购环境。
  按照会展业发展规律,发展专业化的会展项目和服务体系,重点培育著名品牌会展,提高深圳会展业的档次和专业服务水平。
  深圳发展会展业的近期目标是在5年(2004—2008年)内培育、引进10个以上在国内位居前列、在国际有较高知名度并得到国际展览联盟认可的品牌展,每年承接50个以上的大中型会议,建立良好的会展经济运行体系,创建与深圳经济地位相称的、中国知名的会展城市。力争用10年时间将深圳发展成为国际会展名城之一。

  三、整合会展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会展管理运行体制
  (一)建立统一的会展业管理体制。
  会展业和会展活动,涉及众多行政管理和服务部门,要有效整合我市会展资源,对我市会展业实行统一管理。
  1.成立深圳市会展业发展协调小组,由主管经贸的副市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审核全市会展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政府投资建设的会展场馆的管理和经营方案;协调大型会展活动。
  2.市经贸部门为会展业的主管部门,作为深圳市会展业发展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在本市举办的以商业交易(包括商品交易、技术交易以及投资洽谈、商务推销等)为目的的各类商业性会展;研究制订会展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宣传推广我市会展环境和品牌会展;对深圳会展中心的运营进行监督和管理;牵头整合、管理全市政府现有的会展机构和资源。
  3.市工商部门按照工商管理法规对本市各类商业性会展实行工商登记和日常工商管理。
  4.各类非商业性会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进行管理。市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会展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支持会展业的发展。
  (二)发展商业化、多元化的会展机构。
  政府参与举办会展在城市会展业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政府参与举办商业性会展,应限于事关城市声誉、社会经济发展全局或支柱性产业发展的重要会展,只对该类会展的举办初期给予必要的支持,要促使该类会展逐步商业化并在条件成熟时退出。
  事业和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学会等)联系面广,熟悉行业情况,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号召力,是举办会展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事业和社团组织举办会展的作用,支持我市社团办展办会,大力吸引全国性和国际性社团组织来深举办会展。
  公司是会展承办机构和会展商业化运作的主体,发展公司尤其是专业会展公司办会展是发展会展业的方向。允许各类经济成分的公司主办和承办会展,积极吸引国际国内著名会展公司来深设立会展机构和开展会展业务。
  (三)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会展行业协会为会展行业社团组织,应积极做好以下工作:反映行业意见并与政府部门沟通和合作,研究会展业发展规划,统计和发布会展信息;推介深圳的重要会展;对评定深圳品牌会展、整顿会展市场秩序、规范会展业各类服务标准和收费提出意见;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制定会展行业经营规范,协调会展活动涉及的各个管理、服务环节,以及开展和推动会展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会展业发展
  (一)加强会展场馆的规划和建设。
  以深圳会展中心为龙头,在市中心区形成深圳会展中心、工业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各专业场馆功能互补的场馆群。在深圳会展中心业务饱和前,全市严格控制会展场馆的建设,原则上不再新建大型会展场馆。
  (二)对重要会展和品牌会展给予支持和保护。
  重要会展是指:以国务院各部委、全国性社团组织、广东省政府名义在深圳举办的大型商业性会展;以深圳市政府名义举办或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部门名义举办的与深圳社会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商业性会展。
  品牌会展是指位列深圳会展规模前10名和在国内举办的同类会展位列前2名的商业性会展。
  1.对重要会展首届启动及培育期,或因扩大规模(标准展位比上一届增加30%以上)不能达到收支平衡的,适当给予财政资助。
  对品牌会展因受到外部激烈竞争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发生临时性困难,适当给予临时性财政资助。
  具体资助办法由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对重要会展和品牌会展实行保护。凡与重要会展和品牌会展在内容、名称、举办日期等方面相冲突的其它会展,政府投资的会展场馆不予安排场地。具体规则由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三)将每年会展场馆的经营收入政府分成部分,作为场馆折旧和对重要会展和品牌会展的补贴以及会展推广宣传资金。
  (四)简化行政管理程序,降低会展经营成本。
  1.本地会展根据相关规定接受市工商部门的监督管理。
  按规定应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和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的会展,可由会展项目主办或承办机构委托展馆或展览行业协会代办。
  除商品零售类的展览外,其它类型的展览免收工商市场管理费。
  2.会展需在展馆红线范围内或超过展馆红线范围等进行广告宣传、更改交通设施的,应遵守市城市管理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市城市管理和交通管理部门应制定针对会展广告宣传、交通设施临时更改等事项的专门规定,凡符合规定范围的事项,不再另行报批;超出规定范围的事项,允许会展主办或承办方委托展馆统一办理报批手续。
  3.参展运输车辆通过城市道路应遵守市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在深圳会展中心举办的会展,其参展运输车辆需要通过限行规定的城市道路,由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专门规则,允许展馆代办车辆通行许可。
  4.在深圳会展中心举办的会展,需要取得消防安全许可的,允许会展主办或承办方委托展馆统一办理报批手续。
  5.为会展供餐的食品卫生应由供餐企业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查批准。符合供餐卫生条件,经常为会展供餐并且信誉良好的企业,可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免检办法,简化日常验查批准手续。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会展卫生防疫、医疗急救指引,展览场馆应为办展机构提供卫生防疫、医疗急救联系服务。
  6.超过1万观众的会展应制定安全保卫方案,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对在深圳会展中心举办的会展,其日常安全保卫方案可由展馆制定,统一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大型会展需要提供特殊安全保卫的,由会展主办机构、展馆或会展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市会展业发展协调小组协调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7.参展人员进入特区管理线凭会展邀请函和本人身份证放行。会展主办或承办机构应将邀请函件格式和需要通行的检查关口等资料报送深圳特区检查部门备案。
  以上事项涉及的部门应按要求制定简化行政管理手续的办法,报市会展业发展协调小组审定实施。
  (五)加强对深圳会展的宣传。
  市各有关部门应在城市对外经济合作和城市宣传资料中推介深圳重要会展活动。
  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应在政府网站设立深圳会展专栏,推介深圳的会展。
  由市会展业主管部门牵头在本市重要路段设立政府管理的广告牌,对重要会展和品牌会展进行宣传。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720日 实施日期:20040720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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