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1998年1月22日
【生效日期】:1998年1月22日
粤工商市字〔1998〕19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工商局第
77号令《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及《关于贯彻执行〈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市字〔
1997〕第
272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商品展销会属临时性交易活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各类商品展销会监督管理,规范商品展销会的举办和交易行为。商品展销会的登记范围包括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和文化等各类商品。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实行分级登记和监督管理。举办展销会,由举办单位隶属关系同级的县或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审核登记。地级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以及省属单位举办商品展销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登记。冠以行政区域名称的商品展销会需向管理此行政区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呈报审批。冠以
“广东
’、
“粤东
”、
“粤西
”、
“粤北
”的商品展销会,须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审批。
省外单位到本省举办展销会和省内单位异地举办展销会,举办单位为中央和省属单位或举办的展销会名称冠省名的,需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展销会登记证,举办单位为市属单位或举办的展销会名称冠市名的,需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展销会登记证。其他举办单位经县
(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展销会登记证。经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或核转登记的展销会,可委托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
三、《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和《商品展销会开办申请登记表》《展销会异地开办核转申请登记表》《展销会异地开办核转通知书》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把本地区所需数量于
1998年
2月底前报省工商局市场处。
四、商品展销会登记表由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处、科、股负责受理和审查,经市场处、科、股长审核,由分管局长审批。
附:
1.展销会申请开办登记表(略)
2. 展销会异地开办申请登记表
(略
)
3. 展销会异地开办核转通知书
(略
)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