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省展会活动的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功能培育,推动我省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我厅起草了《湖南省推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将反馈意见发送至指定邮箱。因时间紧,反馈截止日期为8月30日(周三)。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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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湖南省推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省展会活动的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功能培育,推动会展经济高质量发展,努力打造内陆地区会展高地,五年内,重点培育100家会展企业、100个会展项目,全省年展览面积达到1000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超过10个,年营收过亿元的会展企业达到10家,展会规模位于全国前列,会展企业经营实力、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得到持续提高,展会品牌影响力、国际化水平、绿色办展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制定以下措施。
一、大力培育会展经营主体
(一)积极培育本地会展企业。鼓励会展企业与商业、文化、旅游、娱乐、演艺、体育、节庆等相关企业深度融合,支持会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拓展会展企业经营范围和业务能力,推动会展企业通过品牌引进、模式复制、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等方式向规模化集团化发展,提升会展企业策展、组展、引展、办展的水平。对在我省注册,以会展为主营业务,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含)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省体育局、省贸促会、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引进知名会展机构。大力引进国内国际知名会展企业,鼓励国内国际知名会展机构来湖南设立总部或子公司。对在我省新设立总部、分支机构或与我省机构合作设立股份制企业,并在我省举办会展项目,且年度会展主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壮大重点会展项目
(三)培育特色产业展会。依托全省和各市州的产业优势,开发和培育具有影响力的会展项目,加强展会与产业的融合。对省委、省政府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国家级、国际性重大展会,列入承办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年度预算执行。重点培育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装备制造、航空航天、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数字经济等省政府明确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展会。对经立项的省级重点培育的展会(不含省委、省政府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展会,含市场化展会),建立清单管理制度,根据项目培育目标及绩效评价,分类分档以事后奖励的方式,给予每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奖金计算标准参考:(展览总面积×40元/㎡·天×展览天数×70%+宣传费×30%),绩效评价分值低于80分的不奖励,第二、三届按审计金额的5%递减,奖励最多不超过三届(每年在我省举办两届及以上的,当年只奖励一届,以办展单位自主申报为准)。(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整合关联展会。支持关联展会整合,鼓励同一产业链的两个及以上的同质性展会进行整合,实现展出面积和观众数量双增长,提升展会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对我省属于同一产业链的两个及以上的同质性展会,整合后展出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且超过整合前最大规模展会50%的,给予整合主办方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或根据实际情况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培育的展会项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大型展会发展。鼓励我省展会项目做大做强,扩大展会规模,提升展会核心竞争力。对在我省举办、展览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含)以上,处于非培育期的展览,每届给予奖励。其中,面积10万(含)至20万平方米的,奖励50万元;面积20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奖励100万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举办高端会议。对经立项的省级重点培育的会议,有参会代表来自3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境外参会人员比例达到20%以上,参会总人数不少于1000人,且有不少于10人以上的境内外国家或地区现任副部级以上政府官员、诺贝尔获得者、院士、长江学者、“三类500强”企业高管、全球排名前50大学的教授参加的高端国际专业会议(不含党政机关工作性会议、联谊会及节庆、赛事类活动),每届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奖金计算参考:“会场总面积×90元/㎡·天×会期天数×70%+宣传费×30%”计算。奖励最多不超过三届。(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引进高端会展项目
(七)引进知名品牌展会。积极引进能够推进我省产业发展的全国性、国际性品牌会展项目,重点引进“世界商展百强”、“全国展览百强”等会展项目。对首次在我省举办列全国同行业内规模排前三名的专业展览,展览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国际参展商(含台、港、澳地区和外商投资及合资企业)比例达到10%,按照省级重点培育的展会项目给予奖励,并给予主办方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奖励不超过三届。(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引进高端国际会议。发挥“科教资源+文化湘军”的双重优势,积极申办和引进国际知名的商务性、学术性国际会议;积极申办与中国主场外交相关的国际会议及专业论坛。对首次在我省举办有参会代表来自3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参会总人数不少于2000人,省外参会代表不少于参会总人数的40%,且有不少于8人以上的境内外国家或地区现任副部级以上政府官员、诺贝尔获得者、院士、长江学者、世界500强中国区副总裁以上人员、全球排名前50大学的教授参加的高端国际专业会议(不含党政机关工作性会议、联谊会及节庆、赛事类活动),按照省级重点培育会议项目给予奖励,并给予主办方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奖励不超过三届。(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展会品牌化发展
(九)鼓励政府主导展会市场化转型。推进政府主导型会展活动逐步实现市场化转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开竞标”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会展活动策划和运营,加快会展项目市场化进程。引导会展项目提质升格,加大专业观众邀约力度,培育项目核心竞争力,增强项目品牌影响力。对党政机关主办的展会实现市场化转型的,在不降低原有规模的前提下,给予主办方每届不超过上届支持金额80%、70%、60%的三届奖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鼓励参加国际认证和品牌展会认定。鼓励会展项目和会展企业参加国际认证、品牌展会认定,引导我省会展项目品牌化、国际化发展。对首次通过国际展览业协会(UFI)项目认证、首次成为UFI和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会员单位的会展企业、首次被评定为我省品牌展会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展会国际化发展
(十一)加强会展项目国际宣传。加强展会的国际宣传推广,组织国际路演、海外宣传推介或投放国际主流媒体广告,提升品牌价值和国际影响力,提升国际参展商和国际专业观众的比例。对在我省连续举办三届(不含)以上的展会,组织国际路演、海外宣传推介或投放主流媒体广告等活动,给予主办方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国际参展商(含台、港、澳地区和外商投资及合资企业)比例达到20%以上的展会,给予主办方不超过50万元奖励。(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企业境外办展。鼓励我省会展机构到境外自办展会,带动我省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对我省市场主体经立项在境外自行举办的展会,参展的湖南企业在20家以上的,展览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至5000平方米的奖励30万元;展览面积5000平方米(含)至10000平方米的奖励50万元;展览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对我省参展企业按参加境外展会政策标准给予支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贸促会、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会展场馆配套升级
(十三)统筹市州会展场馆建设。统筹市州的会展场馆建设,结合市州的特色和优势,明确场馆定位,避免功能同质化和重复建设。推进长沙国际会展中心二期建设,打造以长沙国际会展中心为核心,各市州的中小型场馆为重点的协调发展的会展场馆体系。打造多功能场馆,不仅满足会展功能,兼顾发展文化、体育等功能,提高场馆使用效率。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建、改建会展场馆和配套设施,对符合规划要求的会展场馆和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在规划、基建、管理、会展活动项目引进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并纳入全省会展业统一宣传、推介。(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升会展场馆服务效能。以会展场馆为核心,整合周边的住宿、餐饮、娱乐、旅游、购物等资源,满足参展参会者的多样化需求。构建会展场馆的公共卫生、治安、交通、网络、消防、食品安全等保障体系,确保会展活动顺利举办。支持会展场馆开展服务标准化试点,借助服务流程标准化、运营管理标准化,提升场馆服务水平和竞争力。对通过国家和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验收的会展场馆,给与一次性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鼓励会展场馆升级改造。鼓励现有会展场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智能化改造,建设智慧场馆,优化场馆服务功能,提升参展观展舒适度。会展场馆智能化改造项目(不含场馆基础设施建设,不包括办公条件、内部人员服务、娱乐设施等改造项目)完成后,按照不超过项目投入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会展服务模式创新
(十六)鼓励展会数字化发展。支持办展主体在注册登记、审核认证、预约观展、商务服务、线上商城、交易统计等会展服务方面积极应用5G、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数字“新基建”技术,提升全流程会展服务能力。对办展单位在线下展会中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5G等技术实现项目数字化升级的,按照不超过数字化投入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省商务厅、省委网信办、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推动展会绿色发展。倡导应用节能环保技术,利用标准化模块化展具,推行“简约化、模块化、低碳化、安全化”的环保展台。制订绿色会展的内容体系和标准体系,开展绿色展台、绿色项目的第三方认证工作。全过程推行会展活动绿色环保和节能减排,支持无纸化展会、可循环绿色展装、绿色交通出行、展览垃圾回收等新方式、新机制,对经认定的绿色会展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培育会展专业人才
(十八)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广泛招引全球高端、全国一流的会展策划、项目管理的会展运营团队,努力打造会展高层次人才“蓄水池”。对接湖湘服务领军人才培育计划和“湖湘工匠”创建工程,完善人才跨境流动配套政策,将会展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纳入“芙蓉人才”行动计划,为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开辟绿色通道。(省商务厅、省人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开展会展课题研究。依托高校、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等,成立湖南会展专家智库,支持成立湖南省会展研究院或会展经济促进中心。结合我省会展业发展过程中的重点难度问题,每年发布研究课题,并给与经费保障。(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开展会展人才培训。充分发挥会展行业协会、企业和高校优势,构建“政、校、企、协”会展从业人员联合培训机制。通过重点展馆和品牌会展项目,开展校企联合实训,促进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支持UFI、ICCA等国际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企业和高校为我省会展从业人员举办高端会展职业培训。(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会展保障措施
(二十一)建立会展活动协调机制。建立全省会展活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做好展会报批备案、安全生产、展品通关、安全保卫、交通疏导、市场监管、卫生防疫、应急处置、知识产权保护和境外人员参展等工作,协调解决会展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组织重大会展活动的实施保障。各市州和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会展业发展的职能部门,提升会展业的政务服务和公共保障能力。建立市、县(区)分级响应机制,根据会展规模不同,由市、县(区)两级政府相关部门联合或由县(区)级部门提供会展保障服务,确保会展现场安全、有序、高效。(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长沙海关、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完善会展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展会举办期间举报投诉和法律服务,完善展品商标专利版权侵权追溯和举报投诉受理快速处置机制,加大对虚假宣传、商业欺诈、恶性竞争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强会展行业信用监管,建立信用档案、违法违规等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会展行业市场秩序。推进办展办会降费提效,完善收费机制,明确安保、道旗、电检、安全评估等管理职责要求和收费标准,降低企业来湘办展参展成本。依法允许入境展品提前备案,以担保方式放行,展品展后结转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予以核销,支持车辆等展品依法留购并给予展示交易便利,提高展品出入境通关效率,实施展会嘉宾和客商出入境便利化服务措施。强化会展服务商监管,加强出租车、网约车统筹调度,从严从重打击黑出租和出租车议价、绕路、拒载等行为。加强会展宣传的统筹,兼具会展项目和城市的营销与宣传。(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长沙海关、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统筹使用会展预算资金。省级财政逐步增加会展业扶持资金规模,加强各类省级会展资金的统筹利用,重点支持引进影响力较大的国内外知名会展项目、培育省内重点展览或会议、建设会展公共服务平台和培养会展专业人才等。建立省级展会清单管理制度,财政对列入清单的展会分档给予支持。省政府主办或者参与主办的大型展览或会议列入承办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年度预算执行。鼓励各市州结合财力情况和会展业发展实际,设立会展业扶持专项资金,出台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创新市州会展业发展支持举措。(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贸促会、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强会展业标准体系建设。组建湖南省会展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订会展业标准化发展规划,加快制定会展企业等级划分、行业诚信、绿色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会展安保、现场服务等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逐步建立全省会展业标准体系。加强会展标准的宣贯,积极对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支持落实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完善会展业统计体系。按照国家展览业统计调查制度,推进全省展览业统计监测工作。建立会展数据智能收集和人工统计相结合的会展统计平台,加强会展业基层统计队伍建设,构建联动工作机制,实时监测数据,定期发布统计信息和行业分析报告。对纳入商务部展览业重点联系企业名录的,优先享受政策支持。将全省会展业统计工作纳入年度预算,完善会展业统计体系和报告发布制度。(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贸促会、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措施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