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本区会展业国际化、品牌化、数字化水平,全面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增强会展业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功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25号)《广州市关于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穗商务函〔202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以下扶持办法。
第一条 支持会展企业集聚发展
(一)鼓励会展企业落户海珠。新落户本区的会展企业,在本区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按该企业达到的最高奖励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提高的,最高按标准差额补足奖励。
(二)促进存量会展企业发展。对于存量规模以上会展企业在本区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行业平均增速以上的,按企业在本区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量的1%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三)引导会展企业、协会及展馆参与招企工作。对新引进规模以上会展企业的本区各类社会机构或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规模以上其他产业企业的本区各类会展企业、协会及展馆等给予最高8万元奖励。(引进前需报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第二条 支持展会项目做强做大
(一)增强展会培育力度。首届在本区举办且每届展览面积达到0.6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展会,或者从广州市以外移至本区举办且迁入后每届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展会,对在本区举办的前3届展会分别按场租的30%、20%、10%,给予展会经营方资金奖励,每届展会对应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
(二)鼓励展会国际化发展。在本区内举办展览面积0.6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境外企业实际参展面积占20%(含本数)至50%的,按展会场租的20%,给予展会经营方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境外企业实际参展面积占50%以上的,按展会场租的30%,给予展会经营方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获得本项奖励的总金额最高不超30万元。
(三)引导展会品牌化发展。展会获得广州市商务主管部门相应评定且展览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的,经营方在本区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规模以上且高于行业平均增速的,并协助本区进行宣传推介工作的,对展会经营方给予一定奖励。其中,对被评定为重点品牌展会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被评定为优质品牌展会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被评定为成长型品牌展会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四)支持展会国际化发展。对首次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会展企业及项目,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五)安保及交通保障。对企业在区内举办的展会活动给予最高50元每人每班次安保费用优惠,并在展会活动举办期间每天提供不超过500个免费小车停车位,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实施。其中,展览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提供不超过100个停车位,展览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且5万平方米以下的提供不超过200个停车位,展览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7万平方米以下的提供不超过300个停车位,展览面积7万平方米以上且10万平方米以下的提供不超过400个停车位,展览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提供不超过500个停车位。企业在区内举办展会活动期间遇到的货车停车问题,根据本区交通管理现状,提供协调货车轮候场地等专属解决方案,由区住建局负责实施。
第三条 打造会展产业园区
对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实际入驻办公的本区会展企业达10家以上,且纳入统计范围的会展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首次达到5亿元的会展园区,认定为海珠区会展产业园,并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方最高100万元奖励。获得上述认定的园区,其入驻的本区规模以上会展企业年营业收入总和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15%以上且不低于行业增速的,给予园区运营方最高50万元的管理奖励。扶持对象获得奖励后需给予入驻园区的本区会展企业相应租金优惠及专项服务。
第四条 支持举办高端会议活动
(一)支持举办国际性会议。对首次在本区举办的、与会人员来自5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或国际性组织、与会人数200人以上、外国与会人士占20%以上的国际会议,按场租的100%给予会议经营方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举办权威行业会议。对首次在本区举办的、由国家级或国际性的行业协会或学会学术机构举办的行业会议,会期1天以上,与会人数200人以上的,按场租的100%给予会议经营方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如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涉及的会议活动被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权威机构统计范围的,额外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鼓励会展数智化发展
(一)鼓励会展场馆智能化改造。对实际投入费用超过500万元的会展场馆智能化改造项目(不含场馆基础硬件标配设施设备,不包括办公条件、内部人员服务、娱乐设施等改造项目),改造完成后,按照项目投入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展览数字化发展。对建设会展数字化服务平台,研发经费投入超过300万元,使用该平台的组展企业超过10家以上的,按研发费用的30%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培育会展人才
支持培育会展人才,按照市、区引进人才的政策,给予会展人才落户、人事档案管理、人才公寓入驻、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服务。
第七条 强化属地服务保障
联合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和执法局以及属地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机关,设立发展会展业工作领导小组,依法提供审批许可、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和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支持,为注册在本区的会展企业提供属地服务。
第八条 资金管理
本区每年安排2000万元作为本办法专项扶持资金,对会展企业、展会活动及园区等进行扶持奖励。每年兑现金额控制在当年资金额度内,结余部分可滚动使用。同一企业获取本办法的扶持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第四条总奖励金额不超过700万元。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各项扶持措施适用于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范围的会展企业及园区运营方等;展会活动由多个公司联合举办的,自行协商由实际经营该展会活动的展览公司申请、享受本办法相关措施。
(二)首届或首次举办、专业展会、境外企业实际参展面积、会议等标准,经遴选专家评审予以确定后,再按相关标准给予扶持奖励;本办法所称新落户是指在本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本区。
(三)根据本办法申请的展会活动原则上每届间隔不超过2年;同一展会活动同时符合本办法多项措施的,按照实际奖励金额较高的措施执行。
(四)行政机关举办或获得其他专项财政资金全额支持的会展项目原则上不适用于本办法。
(五)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不超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规模以上会展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会展企业。(以区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
(六)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海珠创新岛“1+6+1”产业政策体系文件》中相关会展业奖励措施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已申报或已获得上述政策扶持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适用于2021年度至2023年度企业或社会机构;由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