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等政策措施的激励引导作用,推动南海会展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会展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府〔2017〕83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佛山市南海区(下称我区)进行会展场馆建设、运营、会展举办及组织且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单位,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贴。
第二章 支持建设专业会展场馆及会展平台
第三条 鼓励社会资本在我区投资建设专业会展场馆,建设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含)的专业会展场馆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超5000万元(含)以上,对场馆建设主体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金额(以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为准)的10%进行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该项固定资产投资包含建安工程、设备购置,土地购置、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不属于该项固定资产投资。)
第四条 支持区内行业协会组织建设网上会展平台,对经评定主要用于促进我区符合省、市、区鼓励发展的产业企业营销推广,集会展在线市场信息、在线企业展示、在线客户撮合、在线大数据挖掘及在线客户洽谈等功能的专业网上会展平台建设主体(按申报顺序,每个行业限一家),按照平台建设投入资金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专业会展场馆建设企业,按以下程序申报:专业会展场馆建设企业在展馆建设竣工验收后90天内向镇(街道)经促(招商)部门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镇(街道)经促(招商)部门初审后报区经济促进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公示网站上对外公布扶持结果。
第六条 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二)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佛山市南海区建设专业展馆、会展平台补贴申请表(附件3);
(四)业主单位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项目建设、改造施工合同书;
(七)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测量报告书;
(八)第三方关于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九)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
(十)展馆建设、改造竣工图。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行业协会按以下程序申报:行业协会在网上会展平台完成验收后90天内向镇街经促(招商)部门提交申请和以下材料:
(一)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佛山市南海区建设专业展馆、会展平台补贴申请表(附件3);
(三)业主单位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合同书;
(五)项目建设验收报告书;
(六)会展平台建设投入资金审计报告。
第三章 鼓励举办高质量展会
第八条 在我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的会展企业在我区举办专业展览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含)以上、参展企业达100家(含)以上且展期不低于3天的专业展览会,每举办一次给予举办单位20万元补贴;展览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含)以上、参展企业达到200家(含)以上且展期不低于3天的专业展览会,每举办一次给予举办单位50万元补贴;展览面积达到20000平方米(含)以上、参展企业达到300家(含)以上且展期不低于3天的专业展览会,每举办一次给予举办单位90万元补贴。每个单位每年补贴费用不超过150万元,同一展会如有多个主办单位则仅可由其中一个单位提出补贴申请。
第九条 区外会展企业在我区举办专业展览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含)以上、参展企业达100家(含)以上且展期不低于3天的专业展览会,每举办一次给予举办单位15万元补贴;展览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含)以上、参展企业达200家(含)以上且展期不低于3天的专业展览会,每举办一次给予举办单位40万元补贴;展览面积达到20000平方米(含)以上、参展企业达到300家(含)以上且展期不低于3天的专业展览会,每举办一次给予举办单位80万元补贴。每个单位每年补贴费用不超过120万元,同一展会如有多个举办单位,则仅可由其中一个单位提出补贴申请。
第十条 鼓励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参加区内网上会展平台上举办的专业展览,对全程完整参加一次网上专业展览的企业,每参加一次给予参加企业补贴5000元(每家企业每年限补一次)。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九条申报条件的会展举办企业,在展会举办开幕日15天前向镇(街道)经促部门(招商部门)提交《佛山市南海区专业展览(含网上)举办备案表》(附件1),会展结束后15天内向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佛山市南海区举办展会补贴申请表(附件4);
(四)申报单位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报单位需提供其他举办单位同意其申请补贴的证明材料(涉及多个举办单位);
(六)会展邀请函及参展企业参会回执;
(七)展览展位分布图;
(八)会展举办单位与会展场馆签订的租赁协议、发票及支付凭证;
(九)会展举办情况报告及参展企业名单汇总表。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申报条件的会展举办企业,在展会举办开幕日30天前向镇(街道)经促部门(招商部门)提交《佛山市南海区专业展览(含网上)举办备案表》(附件1),会展结束后30天内向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佛山市南海区举办展会补贴申请表;
(四)由网上专业展览举办单位出具的参会证明。
第四章 提升会展运营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加大对知名会展企业的招商力度,对成功举办5次以上大型展会且次均主办(承办)展览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含)并在我区实缴注册资本达100万元以上的国内外知名会展主办企业,进驻我区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并于进驻后一年内在我区举办一场(含)以上展览面积超5000平方米(含),展期2天(含)以上的专业展览活动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0万元。
第十四条 加大对专业网上会展平台的招商力度,对成功举办过1次以上大型网上专业展览(参加企业在200家以上)的专业网上会展平台运营企业,进驻我区设立独立法人机构或设立独立法人分支机构(需在本地缴纳税收、社保)且进驻后一年内举办一场(含)以上网上专业展览活动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
第十五条 对取得UFI(国际展览联盟)认证的会展或ICCA(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认证的国际会议,给予获得认证的会展或国际会议举办企业一次性补贴50万元。
第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落地注册后向企业所属镇(街道)经促(招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佛山市南海区会展企业落户补贴申请表(附件5);
(四)申报单位纳税及社保证明;
(五)会展机构办公场所租赁合同;
(六)举办5次以上大型展会且次均主办(承办)展览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含)的国内外知名会展的相关证明(含场馆租赁协议、发票及支付凭证);
(七)进驻我区后一年内在我区举办的一场展览面积超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专业展览的相关证明(含场馆租赁协议、发票、支付凭证、活动照片及会展宣传画册等图文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落地注册后向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佛山市南海区会展企业落户补贴申请表(附件5);
(四)申报单位纳税及社保证明;
(五)成功举办过1次以上大型网上专业展览(参加企业在200家以上)活动举办的相关证明(含参展商户浏览数据及成交数量等图文材料);
(六)进驻我区后一年内在我区举办的一场(含)以上网上专业展览活动相关证明(含场馆租赁协议、发票、支付凭证、活动照片及会展宣传画册等图文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申报条件的会展举办企业,在认证证书颁发之日起90天内,向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佛山市南海区会展企业落户补贴申请表(附件5);
(四)UFI认证书或ICCA认证书等国际性组织认证材料。
第五章 激励组织参加展览活动
第十九条 对组织企业、机构参加由区级以上政府或部门主导的展览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展期为2天(含)以上专业展览会的企业、行业协会、机构等单位,每家参展企业展览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的,按照每组织1家参展企业1500元标准给予组织方补贴,每个组织方单个专业展会补贴金额不超15万元。
第二十条 对组织专业观众或买家参加由区级以上政府或部门主导的、在我区举办的专业展览会的企业、行业协会、机构等进行补贴。其中:组织专业观众或买家人数达500(含)—1000人的,一次性补贴3万元;1000(含)—2000人的,一次性补贴5万元;2000(含)—3000人的,一次性补贴8万元;3000(含)—4000人的,一次性补贴11万元;组织专业观众或买家人数超过4000(含)人的,一次性补贴14万元。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申报条件的单位在展会举办开幕日15天前向镇(街道)经促部门(招商部门)提交《佛山市南海区组织参加专业展览举办备案表》(附件2),会展结束后30天内向镇(街道)经促部门(招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佛山市南海区组织参展补贴申请表(附件6);
(四)所组织参展企业报名回执(盖章)、展位图片等证明材料;
(五)由会展主办方确认的所组织参展企业汇总表;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申报条件的单位在展会举办开幕日15天前向镇(街道)经促部门(招商部门)提交《佛山市南海区组织参加专业展览举办备案表》(附件2),会展结束后30天内向镇(街道)经促部门(招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佛山市南海区组织参展补贴申请表(附件6);
(四)由会展主办方确认的所组织参展人员签到表或参展观众及买家的身份证读卡信息汇总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专业会展场馆”是指同时需具备下列条件的场馆:
(一)坐落于南海区行政区域范围之内;
(二)会展场馆建筑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含)以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专业展览”是指专门一种产品,一类技术、一类产业所支撑一个主题展会,专业展有专门的采购团队,有别于消费类、综合类、娱乐类的展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相关补贴申请流程:
(一)线上申报。申报单位登录佛山扶持通平台提交电子申报资料,由申报单位所属镇(街道)经促部门(招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后提交至区经济促进局审核。
(二)线下申报。申报单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须与线上申报提交的资料保持一致)→所属镇(街道)经促部门(招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经促部门或招商部门盖章,经办人签名)→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统一汇总上报至区经济促进局→区经济促进局审核或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对拟通过项目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区经济促进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处理)→资金划拨(审批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划拨资金)。
第二十六条 对引进会展行业龙头企业、机构及知名展会项目入驻我区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重点支持。
第二十七条 对已获得国家和省、市有关补贴的辖区内企业,可同时享受本办法。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南海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促进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www.nanhai.gov.cn/gkmlpt/content/4/4841/post_4841904.html#1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