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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促进会展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1-10  更新时间:2022-01-10  作者:  点击次数:41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提高会展业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水平;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展览、开拓市场,市商务局在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设立促进会展业发展项目。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山市促进会展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20〕33号)、《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商务财字〔2020〕1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商务局是专项资金促进会展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设置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组织资金申报和评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监控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 扶持对象为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行业商协会。

第四条 扶持内容和标准如下:

(一)举办展览项目

对在中山市内展馆举办、展览净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展期不少于3天且未使用财政资金的贸易类展览(即展览面向专业观众,不包括以个体消费为主的展览)的举办单位予以扶持。

1.场馆租赁费用扶持

按实付场馆租金的30%给予举办单位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按参展商类别扶持

(1)展览净面积和参展商数量不低于上届展览规模且市外参展企业数量占参展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的,给予举办单位10万元的扶持。

(2)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参展的,按参展企业数量给予举办单位扶持,扶持标准为每家参展企业2万元。

(3)境外企业参展的,按参展企业数量给予举办单位扶持,扶持标准为每家参展企业2万元。

3.扶持上限

每个展览项目举办一届,举办单位可获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展览项目举办多届,举办单位可获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80万元;每个举办单位举办多个展览项目的,年度累计可获扶持金额不超过80万元。

(二)引进展览项目

举办单位引进拥有获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展览项目的展览机构在本市举办展览,展览净面积不小于15000平方米、特装展位面积不低于展览净面积的30%且中山市外参展企业数量不低于参展企业总数量的50%,该类展览项目除按照第四条第(一)款“举办展览项目”规定给予举办单位扶持外,另一次性给予举办单位50万元的扶持。

(三)举办会议

由国家或省级行业协会、学术机构、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牵头,在我市举办的会期不少于1天、参会人数不少于200人(其中市外参会人数不少于参会总人数的50%)且未使用财政资金的会议,给予会议举办单位实付会场租金50%的扶持;参会人员在中山住宿房间数量达每晚100间或以上的,按每晚每间100元标准给予会议举办单位扶持。

每个会议的举办单位可获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举办单位可获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展览期间举办的会议活动适用该项扶持,举办单位同时申报展览项目及会议活动的,合计扶持金额不超过本文第四条第(一)款第3项所述扶持上限。

(四)会展认证

对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本市展览项目的举办单位, 给予一次性扶持30万元;对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的本市会议项目的举办单位给予一次性扶持30万元。

对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和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会员资格的会展机构,给予实际缴纳入会费及年费80%的扶持。

(五)会展培训

对与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会展组织或与获上述组织认证的机构合作在我市举办未使用财  政资金的会展人才培训,按实付培训场地租赁费用和讲师的交通费、住宿费的80%予以扶持,每个培训项目的举办单位可获扶持金额不超过5 万元。

(六)参加境内展览

对参加由市商务局或本市行业商协会组织的市外境内展览(广交会除外)的参展企业予以扶持。其中:由本市行业商协会组织展览的中山参展企业数量须不少于15家,企业展位须有统一的中山区域宣传标识。

1.展位费扶持。按实际支付展位费的30%给予参展企业扶持。每家参展企业每个展览可获扶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每家参展企业年度可获扶持的展览数量不超过2个。同一展览支持年度内举办多届的,只支持其中一届。

2.特装费扶持(仅适用参加由市商务局组织展览的参展企业)。按参展企业实际支付特装布展费用的80%予以扶持,扶持标准不高于1500元/平方米,每家参展企业每个展览可获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五条 展览、会议、会展培训以及境内参展项目需在活动开展前至少10天向市商务局报备相关情况,未经报备的项目不纳入扶持范围。

第六条 市商务局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流程和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镇街商务部门对项目申报主体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商务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第三方评审机构等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

第八条 市商务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扶持资金分配计划,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有异议的申请单位应在公示期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商务局重新审核。

第九条 扶持资金分配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予扶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三)被纳入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系统黑名单的;

(四)活动出现重大事故或违反国家、省或市对展览、会议等活动的管理规定的;

(五)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的。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责令其退还有关财政资金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在3-5年内限制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展览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中商务交字〔2019〕9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发生的项目,按照《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展览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中商务交字〔2019〕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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