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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规定:6类展会将不获市政府支持
发布时间:2007-09-10  更新时间:2007-09-10  作者:本站作者  点击次数:3566

  “参展企业数低于150家以下者,将不能享有申请市政府作为主办单位或联合主办单位的权利!”继全市多个商贸流通业面临行业性洗牌后,东莞会展业也面临一项新的政策调整。记者昨日从东莞市经贸局获悉,在市政府刚刚下发的《市人民政府作为展会主办单位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中,明确规定重要展会、重点展会和品牌展会成为市政府未来主办重点,6类不合格展会将面临被取消把市政府作为主办单位申报的资格。
  展会不能随便冠以市府头衔
  据介绍,东莞下半年还将举办各类展览展销会46个,其中不乏以镇街为主打的展销活动,不少镇街都想争取到市政府的支持。但是,按照新出台的《办法》规定,今后凡申请东莞市政府作为主办单位或联合主办单位的展会,必须具备相当条件,否则不能随便冠以市政府主办的头衔。据悉,该条件包括:具备一定的规模,展场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且参展企业在150家以上;具有一定层次、档次,有10家以上国内、国际知名企业或市重点企业参展;具有稳定的组展机构和组展人员,具体负责展会的筹展招商工作,组展人员不得少于10人;每届展会的宣传推广费用在50万元以上。
  对于上述符合举办条件并由市政府作为主办单位或联合主办单位的展会,将由东莞市经贸局负责动态跟踪管理,每三年实行一次综合性考核,展会举办单位无须每年向市政府申请。
  市府对展会扶持态度有三种
  东莞经贸局还透露,今后市政府在对各类展会的扶持态度上,将分三种形式区别对待。其中,对于重要展会、重点展会和品牌展会,市政府可作为主办单位或联合主办单位;对于需加以扶持、加以鼓励的展会,市政府将有选择性地作为支持单位;对于推动经济发展作用不明显、容易引起经济纠纷或负面效应的展会,市政府将坚决不作为主办单位或支持单位。为避免相同或类似展会之间出现不良竞争,对于同一主题或相类似的展会,市政府原则上只选择一个展会作为主办单位;同时申请的,均不作为主办单位,只作为支持单位,待整合后才考虑作为主办单位。
  一旦发现展会举办单位有以下六类行为,即:展会举办单位之间或举办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发生经济纠纷;展会在社会引起不良影响,产生负面效应;展会效果不明显,对经济推动作用不大;展会举办单位拒不报送组展方案、工作总结等资料,或展会举办单位联络人员、联络方式变更但无及时通知,导致无法了解展会运作、展会效果;展会连续两届均无法达到申请条件要求;市政府认为不适宜继续作为展会主办单位或联合主办单位的其他情形者,将面临被取消市政府作为展会主办单位或联合主办单位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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