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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展与旅游关系的六个问题讨论
发布时间:2018-03-13  更新时间:2018-03-13  作者: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陈泽炎  点击次数:8918

杨琪文章《会展与旅游的关系》(《会展学研究》(总第0212号)201712190062)从学理角度分析了会展与旅游的关系,讲得非常深入和全面。然而从现状与问题的层面进行观察,我总觉得此文“美则美矣,了则未了”。故从以下六个问题再展开一些讨论。

一、“旅游”与“旅行”有何区别?

为什么首先要区分“旅游”和“旅行”这两个概念?因为现在对这两个概念的认知似乎有些混乱。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旅游”是指:“旅行游览”。《词典》对其他相关词语的解释分别是:

——“旅行”:“为了办事或旅游从一个地方去到另一个地方(多指路途遥远的)”;

——“旅客”:“旅行的人”;

——“游览”:“从容行走观看”;

——“游客”:“游人”;

——“游人”“游览的人”;

——“观光”:“参观外国或外地的景物、建设等”。

而现在人们对“旅游”的理解,基本上是指“自费外出的游览和游玩”。所以现在的语境下,才有禁止“公费旅游”的严格规定。

但如果使用公费正常出差(即“旅行”)后,再自费去游览,那是否可以呢?从道理上说,应该也不可以。因为,你的游览与游玩占了公家旅费的便宜。不过从目前实际情况看,还是予以“理解”或“通融”的。所以,这里存在一些纠结之处。

再看2017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的最新一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 / T 4754—2017)的规定:

——该《国标》中并没有“旅游业”的直接定义。不过在2015年国家统计局16号令《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5)》中还是有详细规定的。故此处先存疑,待细究。

——代码R611为“住宿业”(中类),“指为旅行者提供短期留宿场所的活动,有些单位只提供住宿,也有些单位提供住宿、饮食、商务、娱乐一体的服务”。

——H6111为“旅游饭店”(小类),“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的旅游饭店和具有同等质量、水平的饭店活动”;

——L7282为“旅游会展”(小类);

——L7291为“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小类):“指为社会各界提供商务、组团和散客旅游的服务,包括向顾客提供咨询、旅游计划和建议、日程安排、导游、食宿和交通等服务”;

——R9030为“休闲观光活动”(小类):“指以农林牧渔业、制造业等生产和服务领域为对象的休闲观光旅游活动”。

综上所述,“旅游”的概念包括了“旅行”和“游览”两层含义。但这样的概念定义却不利于“不许公费旅游”的规定。因为按照“旅游”的定义,里面含有公费旅行的意思。以下本文为行文方便,其所涉及的“旅游”还是指“游览”和“游玩”意义上的“旅游”。

二、会展与旅游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会展与旅游的关系应当说是一种“相互借力、彼此互动”的关系。

一般来说,会展(会议、展览、活动等)主办方在选择目的地时,往往会挑选旅游资源丰富的城市。其中很大原因是为了吸引会展活动的参与者。所谓吸引,无非是为了这些参与者能够“顺便”去游览当地的风光名胜。这会给当地城市带来了好处。即,宣传城市,扩大影响,并拉动消费和有利旅游。

至于两者的区别,那也很明显。

一是会展活动主要为了实现商务、政治、社会等方面的目的,属于追求单位或组织的利益。而旅游则主要属于个人行为,为的是追求个人的愉悦感受。

二是会展服务业属于生产性的商务服务业;旅游(业)属于生活性的商务服务业或文体娱乐业。在我国各《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中都是这样分类的。

三是会展活动的本质属于“公家”行为,由“公家”出钱;旅游活动本质属于“私家”行为,由“私家”出钱。如果“公私不分”或“假公济私”,可能会惹麻烦。

当前,《中央八项规定》和《八项规定实施细则》都严格禁止公费旅游。至于以公款进行的“红色旅游”,似乎还是可以的。

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旅游委《“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规定:“促进旅游与商务会展融合发展。加快北京、上海、杭州、昆明等商务会展旅游目的地建设,发展国际化、专业化的商务会议会展旅游业。加快相关场馆设施建设,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会议会展品牌,提高会展旅游专业化水平。加大会议会展促销力度(国家旅游局、商务部等)。”

这里又涉及到所谓的“会展旅游”或“会议旅游”,故仍需要进一步细化规定与深入讨论。

三、关于“商务旅游”或“高端旅游”

我国旅游部门都有所谓“商务旅游”或“高端旅游”之说。而且在国家统计局旅游统计中,按入境目的划分的入境游客统计类别中也包括了“会议/商务”这一项。

所谓的“商务旅游”或“高端旅游”,其实就是指“旅行目的地为中国”,以“会议/商务”为入境目的的外国旅客;和办理商务、参加会展的国内旅客。这部分旅客都有食宿行等方面的消费,形成旅游收入;他们商务活动外的旅游当然也形成旅游收入。

上述“商务旅游”和“高端旅游”与“会展旅游”的概念如何统一,也是需要进一步作出努力。

四、为什么“会奖旅游”的概念比较热门?

前面说到,对“会展旅游”或“会议旅游”是否可以正面宣传,还有一些“不确定”性。但是,“会奖旅游”却成为目前在旅游界可以宣传或者比较热门的一个概念。细究起来,也还是有一些问题。

首先,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旅游业”统计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关于“会奖旅游”或“奖励旅游”的正式定义与说法。

其次,“会奖旅游”本是“会议及奖励旅游”的简称。其中,“会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已有一席之地;“旅游”也算有了相关的内容。偏偏真正的“奖励旅游”却没有被定义。关于“接待外国来中国的奖励旅游团和组织国内大型企业的国内奖励旅游活动”的消息报道的也不多。

再次,“奖励旅游”与一般旅游应该有本质区别。即:奖励旅游的费用由“公款”支付;出资单位多是医药、保险、直销等大型公司;奖励旅游的目的是“鼓励职工”和“促进企业发展”;所以费用可以“进入公司成本”;由此“奖励旅游”也就属于生产性服务业。而一般意义的旅游业,其服务对象是个人,其出资方也是个人;所以就属于生活性服务业。

还须注意到,现在讨论中所提到的“会奖旅游”,往往是将“会议”、“会后旅游”和“奖励旅游”这三个不同概念混在一起谈或笼统之谈。结果其含义和内容就比较含混。至于是否有意为之,也还值得进一步探讨。

其实,“会奖旅游”原是旅游公司自己创出的概念,并且在公司内部专设“会奖”部门。此举为的是强调这个部门的服务对象是“公家”,而其他部门服务对象是“个人”。

在MICE的概念中,也是会议是会议,奖励旅游是奖励旅游,并没有什么“会奖旅游”的直接英文对应词汇。

五、“产业观光”在旅游业中居于何种地位?

 “产业观光”主要指“参观大型企业的生产车间、加工装配、工业遗址、专业博物馆等游览与参观活动”;也包括诸如:到果园花圃、蔬菜大棚、养殖车间等地的参观与采摘活动,以及组织农业嘉年华等活动。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休闲观光活动”(行业代码R9030)即是与此对应。

其实,“产业观光”还应算作是企业为参观者提供的的一种展览展示活动,有利于企业的对外宣传,应属于《国标》中“旅游会展”(L7282)的类别;归属于生产性服务业。对旅行社而言,“产业观光”是今后可以积极开展的一种面向民众的旅游类别,属于生活性服务业。譬如,在有的赴美旅游团的日程里就有到费城参观造币厂,到底特律参观福特汽车厂和博物馆。在国内也有一些旅行社组织采摘活动和参观葡萄酒酒窖等。

六、旅游业发展中特色小镇和会展有什么关系?

国家旅游局在2016年推出“全域旅游”概念之后,2017年又推出“特色小镇”的概念。首批确立的全国“特色小镇”有400个。

“特色小镇”本与旅游关系密切。但现在又出现了“会展小镇”的概念。

首提“会展小镇”的是江苏南京。2017年9月27日“华夏幸福”发布公告称,已与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打造全球化的会展经济聚集区——“会展小镇”。该项目以会展中心为核心,构建“展城融合”的新会展模式,打造展馆中心、会议酒店、休闲度假、艺术展览交流、创意研发、旅游观光等为主要功能的会展主题新区。

但是,现在南京市已有两个大型会展中心。而这个“会展小镇”并非依托旅游资源而建;建设后也并非主要发展旅游。所以,这种“会展小镇”与原来意义和初衷的“特色小镇”似乎并不一致。

最近又有一个称之为“国际会展小镇”的地方是深圳宝安福海。这个地方与即将建设起来的深圳新的大型国际会展中心很近。此外,乌镇、云栖也都打出“会展小镇”的牌子。但其旅游的性质如何?还真需要拭目以待。

以上六个问题都是现实中的具体问题,是对杨琪文“会展与旅游”从另一角度的触及与思考。以上意见仅是我的一些不成熟的意见和看法。提出来供大家参考,请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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